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64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伍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玖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序號│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台幣│自民國104年6月16日起至│自民國10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954,549│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2.57│日止,按日以新台幣26元計算之│││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002│新台幣│自民國104年6月16日起至│自民國10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1,200,622│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2.87│日止,按日以新台幣33元計算之│││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003│新台幣│自民國104年7月12日起至│自民國10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460,369│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2.47│日止,按日以新台幣13元計算之│││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004│新台幣│自民國104年7月21日起至│自民國10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282,417│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2.57│日止,按日以新台幣8元計算之│││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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