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16號聲請人 游義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歐美雲 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1)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2)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歐美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3)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相關事證。此項通知已於106年5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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