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小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竹小字第239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被告 辜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