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37號聲請人 徐宥庭 相對人 徐豼熊 即 徐建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徐建雄」之記載,應更正為「徐豼熊即徐建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