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63號聲請人養粹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婉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加芳┌──────────────────────────────────────────────┐│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良澔國際行銷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4年2月10日│98,407元│MS0000000││││司 陳美惠 │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