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商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58號上訴人 何旭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商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