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28號原告 黃鶯 訴訟代理人 劉嘉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記載被告 謝佩蓉 住居所,應一併提出被告謝佩蓉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經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