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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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10號原告 李姝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