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25號聲請人 劉光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2│ 邱傑 書│第一商業銀行 仁和分 │103年7月1日│1,300,000元│DA0000000│││││行│││││├──┼─────────┼─────────┼───────────┼─────────┼────────┼──┤│003│ 邱傑書 │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103年7月1日│1,300,000元│D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