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64號附民原告 劉靜瑜 附民被告 徐鳳嬌 上列被告徐鳳嬌因侮辱罪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90號),經原告劉靜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