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58號聲請人 劉冠廷 相對人 王凱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位於嘉義縣竹崎鄉,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巫明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