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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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228號
原   告  王志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君煒王嘉頡林鈺程阮意智林育民
  、 楊承翰林居善温承恩蔡文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係就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411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3,10
  7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裁定移送前
  來。惟本件被告係因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
  判決其有罪部分為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以原告因被告犯該傷害罪所生之損
  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
  判費外,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身體、健康權以外權利而請
  求被告賠償機車修理費2,500元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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