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3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新南椿木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正本7件。
二、新南椿木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紀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