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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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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