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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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9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貴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5,974元,及其中1,499,450元自112年6月19日起、其中6,524元自113年3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1,505,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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