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告行佛苑噶舉佛學會
法定代理人 黃雪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 高正憲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