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3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UVANC.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一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CHUVANCHIEN共同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越南籍男子」之後,應補載「(並無證據證明為未滿十八歲之人)」等語;第三行「犯意聯絡」之後,應補載「,於民國一00年十二月十日晚間九時十一分許」等語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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