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00號

原告 劉泰慶

被告 邱寧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2至24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17至19行關於「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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