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88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戚語霏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754號、113年度偵字第3281、10370、1159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文戚語霏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utellaB-ready能多益可可棒」貳條及「豪華海鮮雙手捲」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所處拘役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二)第二行「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接續基於竊盜之犯意」;證據則應補充:被告戚語霏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8至30、76至77、80頁)及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2張(見本院卷第85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其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二)(三)(四)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犯上開4罪,時間、地點不同,被害人亦不同,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四肢健全具完全謀生能力,不思正當努力工作營生,竟圖不勞而獲,隨意竊取他人財物,以前揭手法行竊,除破壞他人對財產權之支配外,危害社會治安,且前有數件竊盜前科,仍一再犯相同犯罪,不宜輕縱,惟念被告於犯後能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各次犯罪手段、各次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部分竊得財物已發還被害人,被害人所受害已有些許回復、被告 陳明 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81頁)等一切情狀,暨相關量刑意見(見本院卷第53至54頁),就其本案4件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衡酌被告所犯上開4罪之罪質種類相同、犯罪間隔不長、所造成之損害、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等項予以綜合判斷,並考量上述科刑審酌情狀、被告執行刑之教化效果、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就其所處有期徒刑及拘役刑,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定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㈠被告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一)犯行所竊得之如附件附表一編
號1至4所示財物,及其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二)犯行所竊得之「NutellaB-ready能多益可可棒」2條、「豪華海鮮雙手捲」1個,未據扣案,而尚未實際發還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各該部分罪刑項下一併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竊得之如附件附表一編號5
至71所示財物,及其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三)(四)犯行所竊得財物,於案發後業經警扣押而發還各被害人,有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第二分局警卷第79至87頁、歸仁分局警卷第21頁)及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三)犯行之查獲員警113年3月22日職務報告(第一分局警卷第45頁)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另未扣案之被告持以為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一)犯行之剪刀1
支,固係被告所有,此經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77頁),惟未據扣案,且剪刀乃市售之物,價格亦非高昂,屬行為人能夠輕易取得之物品,可合理推知沒收上述犯案工具幾乎沒有預防再犯的效果,沒收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考量沒收所生程序成本與沒收所收實質效益,為免執行之勞費,認無沒收之必要,依刑法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毓羚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6754號113年度偵字第3281號113年度偵字第10370號113年度偵字第11592號被告戚語霏女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高雄○○○○○○○○)居臺南市○區○○路000號(現於法務部○○○○○○○○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戚語霏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在下列時、地,以下列方式,竊取各該所有人或保管人之財物:
(一)戚語霏於112年9月6日凌晨0時17分許,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家樂福安平店」,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剪刀1把,竊取店內貨架上陳列而由 李昱翰 負責看管之商品,其具體品項如附表一所示,合計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286元。嗣因李昱翰發覺財物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取相關監視攝影畫面,始悉上情。(本署112年度偵字第36754號)
(二)戚語霏另於112年12月2日上午8時6分許及同日上午9時21分許,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建華門市,先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陳列而由 楊佳霖 負責看管之「NutellaB-ready能多益可可棒」2條(價額共40元),再徒手竊取「豪華海鮮雙手捲」1個(價額59元),竊得商品均遭戚語霏食用完畢。
嗣因楊佳霖發覺財物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取相關監視攝影畫面,始悉上情。(本署113年度偵字第3281號)
(三)戚語霏復於113年3月22日上午9時許,基於竊盜之犯意,在臺南市○區○○路00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臺南仁和店,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陳列而由 黃雅慧 負責看管之商品,其具體品項如附表二所示,合計價額為841元。戚語霏在店內竊取商品得手後步出商店之際,因觸動大門感應器發出聲響,經黃雅慧追上查看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並將戚語霏竊得商品全數收回。(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0370號)
(四)戚語霏又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基於竊盜之犯意,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新仁店」,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陳列而由 林信呈 負責看管之生帝王蟹腳2盒、頂級龍蝦身3盒、驅塵氏清潔袋(中)2袋、滾筒式衣物用黏把組1組、RQPOLOT恤2件、不鏽鋼Y型刨刀1支,合計價額為7,523元。戚語霏在店內竊取商品得手後未到櫃檯結帳欲離去之際,經林信呈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並將戚語霏竊得商品全數收回。(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1592號)
二、案經李昱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楊佳霖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全聯福利中心臺南仁和店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新仁分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戚語霏於警詢及偵查中就上開時、地犯行皆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昱翰、楊佳霖、黃雅慧、林信呈等人警詢中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攝影畫面翻拍照片、蒐證照片、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與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被告所實施之1次加重竊盜犯行及4次普通竊盜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載商品及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商品雖未扣案,但因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宣告沒收,並於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檢察官許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黃莉媞附表一:本署112年度偵字第36754號所載被告戚語霏竊得商品一覽表編號品名數量是否已歸還告訴人附註1義美豆奶2瓶否編號1至4商品價額合計983元2福樂優酪乳1瓶否3大成白色巨蛋1盒否4海倫檸檬草去屑洗髮乳3瓶否5黑松沙士600ml3瓶是編號5至71商品價額合計35,303元6新世紀梨1盒是7我的健康食記夜食酵素30入1盒是8統一麥香奶茶375ml1組是9統一麥香紅茶375ml5組是10統一蜜豆奶(牛奶)1組是11統一蜜豆奶(雞蛋)1組是12光泉果汁牛奶3組是13光泉麥芽牛奶200ml3組是14100紫色蔬果汁TP250ml1組是15波蜜一日蔬果100蔬果汁250ml1組是16胡同起司肉乾2包是17軒記台灣肉乾蒜味岩燒豬肉條2包是18東港魚季-蜜沙茶魚片2包是19新東陽厚切豬肉乾1包是20大田海洋-蜜沙茶魚片1包是21軒記泰式檸檬辣豬肉絲1包是22胡同元氣豬肉條1包是23泰國小老板超級大海苔-經典味9包是24義美牛奶小泡芙(三入)1盒是25AirCon空氣玉米脆餅玉米濃湯風味150g1包是26AirCon空氣玉米脆餅經典海鹽風味150g1包是27卡迪那95度C北海道風味薯條海苔口味2包是28雀巢美祿經典原味袋裝2包是29VITAHYDRO火烤100純椰子水1000ml2罐是30COCOXIM有機椰子水16罐是31鮮剖100椰子水1000ml2罐是32冰糖燕窩25瓶是33頂級官燕窩5瓶是34台唯佳龍眼蜂蜜1.2kg3罐是35依必朗抗菌潔膚濕紙巾-綠茶清新3包是36優生酒精濕巾10抽3入(厚)2包是37白鴿殺菌漂白素1罐是38威猛先生潔廁清香凍補充管1盒是39熊寶貝香氛室內擴香1罐是40熊寶貝香氛室內擴香-玫瑰茶韻1罐是41飛柔免沖洗瞬效柔順護髮精華2罐是42曼秀雷敦水潤肌超保濕水感防曬精華2瓶是43曼秀雷敦水潤肌超保濕極效水感防曬精華2瓶是44叮寧涼感小黑蚊防蚊液1瓶是45康萃美活蜂王乳+芝麻酵素錠1瓶是46善存綜合女性維他命1瓶是47挺立鈣強力錠60+28S1瓶是48信東薑黃多醣體長效雙層錠2瓶是49OLAY水潤保濕超值組1組是50McQueen純棉薄床包組1組是51黑色外套1件是52HairRecipe綠茶柚子淨油保濕水感洗髮露1瓶是53HairRecipe蜂蜜石榴水潤亮澤潤髮乳1瓶是54薰衣草香氛舒緩沐浴露1瓶是55艾惟諾燕麥活力果香沐浴露1瓶是56香蕉船淨護系列運動防曬噴霧1瓶是57桂冠沙拉2條是58專科極輕透保濕特潤面膜7片盒2盒是59Biore頂極深層卸棉1盒是60家樂福西北櫻桃1盒是61熊寶貝護衣芳香雪松橙花補充包300ml2包是62熊寶貝護衣芳香豆玫瑰茉莉補充包300ml1包是63博客Q肉丁德國香腸(香蒜)500g3包是64妮維雅防曬清透保濕1瓶是65歐蕾滋潤緊緻優惠組1組是66豬肉條-泰式檸檬1包是67原味蜜蕃薯3包是68黑糖(白背黑木耳露)9罐是69四季百花蜜(1100g)3罐是70嘎嘎叫帝王蟹造型餅1包是71妮維雅防曬乳(全英文包裝)2瓶是附表二: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0370號所載被告戚語霏竊得商品一覽表編號品名數量1光泉保久乳-麥芽牛乳200ml*6入1個2義美煎餅-海苔/96g1個3GODIVA經典大師巧克力/30g3個4GODIVA經典大師巧克力/32g1個5Wasuka特級巧克力威化餅/252g(12g*21支)1個6義美花生狀元煎餅/96g(6包入)1個7義美杏仁狀元煎餅/96g(6包入)1個8新東陽蜜汁豬肉乾/150g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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