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9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筱晴受刑人陳劉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陳劉生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陳筱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劉生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陳筱晴於97年11月7日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
1紙附卷可稽。嗣聲請人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應於101年7月10日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紙、檢察官拘票及員警執行拘提報告書各3份附卷可稽。惟受刑人迄今並未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石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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