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重訴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1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陽選任辯護人魏宏哲律師
陳瑞斌律師 羅閎逸 律師
參與人台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代表人謝明陽年籍住址同前
參與人 謝孟修
佩珊 上一人代理人 蘇靜怡 律師
參與人 楊淑慧 代理人 林雯琦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明陽犯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自謝明陽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至7所示不動產、編號15至16所示車輛變價價款及編號22所示帳戶存款,自參與人謝孟修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3至14所示不動產及編號24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壹佰萬元,自參與人 謝佩珊 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1至12所示不動產及編號20至21所示車輛變價價款,自參與人楊淑慧扣案如附表十編號8至10所示不動產、編號17至19所示車輛變價價款及編號23所示帳戶存款,自參與人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處(臺中市○○區○○路○○號及相通處所)扣案而由謝明陽、參與人楊淑慧分別持有合計如附表十編號24所示現金中新臺幣陸佰肆拾貳萬柒仟元(其中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元由參與人楊淑慧所持有,其餘款項由謝明陽所持有),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貳拾貳億壹仟參佰伍拾萬參仟伍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者外,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謝明陽係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通公司)負責人,綜理公司業務,且係從事業務之人,並係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謝明陽因台通公司於民國104年間經營不善而無法償還銀行所申貸款項,且借款周轉不順而資金枯竭,遂起意以販售股票或發行新股等「股票換鈔票」方式向投資人詐取股票股款,於明知台通公司股票因其實際營業額不振且財務狀況窘困而無流通價值情形下,竟基於發行或買賣有價證券詐偽之犯意,於104年至108年間,陸續為下列非法犯行或詐偽行為(即下述一㈠至㈨):㈠虛偽增資部分(台通公司歷次增資情形詳如附表一)⒈台通公司105年1月25日虛偽增資情形⑴台通公司股東臨時會於105年1月間,決議增資8000萬元,發
行新股800萬股,經董事會決議以每股18元溢價發行,高於面額部分計6400萬元列為資本公積,增資後資本總額為2億8000萬元,增資基準日為105年1月25日。
⑵詎謝明陽基於未實際繳納股款、行使變造私文書、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及以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不實之犯意,明知本次股款係經股東存入台通公司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大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股東謝明陽、楊淑慧、謝佩珊、謝孟修、御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均未繳納股款,上開帳戶並於105年1月22日至1月26日間已陸續提領3552萬元,仍虛列股東謝明陽、楊淑慧、謝孟修、謝佩珊、御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匯款3947萬4000元、4028萬4000元、468萬元、207萬元及1萬8000元等款項,且刪除提領3552萬之交易明細,而變造上開帳戶存摺明細後予以影印,並以該影本作為公司增資股款1億4400萬元業經全數股東繳納完畢之存款證明,再持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知情之 陳中和 會計師(下同),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於105年1月25日據以製作台通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之後,再檢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所需文件、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上開變造帳戶存摺影本,表明台通公司應收股款已收足,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致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已具備,而於105年2月15日核准台通公司之變更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案卷,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且因此造成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⒉台通公司於105年7月28日虛偽增資情形⑴台通公司105年7月間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增資2800萬元,增資後資本總額為3億800萬元,增資基準日為105年7月28日。
⑵詎謝明陽基於未實際繳納股款、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以不正
方法致使財務報表不實之犯意,明知台通公司實際上營運不佳並無盈餘,仍於105年7月28日恣意提領挪用台通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款項計2900萬元(分為1900萬元及1000萬元2筆),先行匯款存入謝明陽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謝明陽提領後,分別以50餘名股東名義,於同日匯款存入台通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充作驗資股款(謝明陽旋於105年8月2日自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並匯款存入台通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謝明陽於同日提領1900萬元並匯款存入謝明陽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將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印,作為台通公司增資股款2800萬元業經股東繳納完畢之存款證明,並持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陳中和會計師,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於同日據以製作台通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之後,再檢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所需文件、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上開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存摺影本,表明台通公司應收股款已收足,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致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已具備,而於105年8月18日核准台通公司之變更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案卷,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且因此造成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⒊台通公司106年7月7日虛偽增資情形⑴台通公司106年7月間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增資1000萬元,增
資後實收資本總額為3億1,800萬元,增資基準日為106年7月7日。
⑵詎謝明陽基於未實際繳納股款、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以不正
方法致使財務報表不實之犯意,明知台通公司實際上營運不佳並無盈餘,仍於106年7月7日提領台通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4900萬元,並匯款存入謝明陽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謝明陽提領其中1000萬元,而分別以楊淑慧、謝孟修、謝佩珊及另名股東 陳蔚瑤 之名義,於同日匯款存入台通公司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充作驗資股款(謝明陽旋於106年7月17日提領台通公司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0萬元,並轉帳存入台通公司元大銀行大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全數轉帳存入謝明陽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將該存摺影印,作為公司增資股款1000萬元業經股東繳納完畢之存款證明,並持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陳中和會計師,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於同日據以製作台通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之後,再檢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所需文件、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台通公司前揭驗資帳戶存摺影本,表明台通公司應收股款已收足,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致承辦公務員查認為形式要件已具備,而於106年7月17日核准台通公司之變更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案卷,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且因此造成公司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⒋台通公司106年12月20日虛偽增資情形⑴台通公司106年12月18日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2億1200萬元,
增資後實收資本總額為5億3000萬元,增資基準日為106年12月20日。
⑵詎謝明陽基於未實際繳納股款、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以不正
方法致使財務報表不實之犯意,明知股東謝明陽、楊淑慧、謝佩珊、謝孟修等人均未實際現金繳納股款,竟於106年12月19日、20日,以股東謝明陽、楊淑慧、謝佩珊、謝孟修等人名義,分別匯款6998萬7000元、4900萬、1500萬元、2527萬9000元存入台通公司設於安泰銀行營業部綜合存款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充作驗資股款(謝明陽旋於106年12月28日、29日、107年1月2日自該帳戶轉帳匯出各約4000萬元、5000萬元、4800萬元,並於107年1月2日自該帳戶提現100萬元【起訴書雖未敘及此轉帳及提現之事實,惟此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故予補充之】),再將該存摺影印,作為公司增資股款業經股東繳納完畢之存款證明,並持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陳中和會計師,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於同日據以製作台通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之後,再檢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所需文件、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台通公司驗資帳戶存摺影本,表明台通公司應收股款已收足,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致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已具備,而於107年3月5日核准台通公司之變更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案卷,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且因此造成公司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㈡偽造並行使國內外知名大廠名義匯款予台通公司金融帳戶之
匯款單部分⒈謝明陽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台通公司於104年1
月至106年6月間,與台灣愛思開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愛思開海力士公司)、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創公司)、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凌華公司)及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世達公司)並無任何銷項交易,然為製造國內外大廠匯款予台通公司之金流交易,仍自104年12月7日至106年10月2日間,以台通公司款項先行存入謝明陽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且陸續提領款項充作虛偽匯款之資金來源,而未經愛思開海力力公司等公司之授權或同意,在附表二㈠至㈣所示交易之匯款單匯款人欄上,偽蓋愛思開海力士公司、緯創公司、凌華公司及佳世達公司印文,以偽造該等交易之匯款單,並交付予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承辦人員即以該等公司名義匯款存入台通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安泰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信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款項計達8億8079萬2548元),藉以製造台通公司相關帳戶呈現愛思開海力士公司、緯創公司、凌華公司及佳世達公司有匯入高額貨款予台通公司金流之不實外觀,而生損害於愛思開海力士公司、緯創公司、凌華公司及佳世達公司暨金融體系匯款人管理之真實性。
⒉謝明陽基於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同一犯意,明知台通公司
於104年1月至106年6月間,銷售予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祺公司)、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傳公司)、艾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訊公司)、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橋公司)、極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極智公司)、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迎廣公司)、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富公司)、陞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陞旺公司)之營業額共僅7,886萬3,523元(含稅),且其貨款匯款帳戶為元大銀行所開立帳戶,仍自104年10月30日至106年10月2日間,以台通公司款項,先行存入謝明陽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且陸續提領款項充作虛偽匯款之資金來源,而未經瑞祺公司等公司授權或同意,在附表二㈤至所示交易之匯款單匯款人欄上,偽蓋瑞祺公司、瑞傳公司、艾訊公司、金橋公司、極智公司、迎廣公司、彩富公司、陞旺公司印文,以偽造該等交易之匯款單,並交付予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承辦人員即以該等公司名義匯款存入台通公司台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安泰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款項計達4億6,134萬1,059元),使台通公司相關帳戶呈現瑞祺公司等8公司有匯入高額貨款予台通公司之不實外觀,而生損害於瑞祺公司、瑞傳公司,艾訊公司、金橋公司、極智公司、迎廣公司、彩富公司、陞旺公司暨金融體系匯款人管理之真實性。
㈢偽造並行使定存單部分
謝明陽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台通公司並未於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定期存款5億元,然因業已製作不實廠商匯款金流,而需有相對應高額存款以為呼應,遂於107年8月間,先向元大銀行大里分行設定定期存款100萬元並取得附表三編號1所示定存單,再以附表三編號1定存單為格式製作附表三編號2定存單,且偽簽該行有權簽章人「 江惠娟 」簽名而用以表示台通公司確有於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定期存款5億元意思,並持以向投資人行使而取信投資人,足以生損害於江惠娟及元大銀行存款管理正確性。
㈣偽造並行使股票上市輔導協議書部分
謝明陽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台通公司根本並未與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綜合證券公司)簽訂輔導上市(櫃)契約,然為使投資大眾誤以為其台通公司確實有積極辦理上櫃、上市計畫,遂於不詳時地,在國泰綜合證券公司提供其參考之102年6月26日股票上市(櫃)輔導協議書範本之國泰綜合證券公司總經理人欄處,偽蓋「莊順裕」印文而偽造附表四所示用以表示國泰綜合證券公司業已與台通公司簽訂輔導上市(櫃)協議書,並持以向投資人行使而取信投資人,足以生損害於莊順裕、國泰綜合證券公司。
㈤偽造並行使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合作契約書部分
謝明陽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台通公司與愛思開海力士公司根本無銷貨交易,且將來亦無長期合作供貨計畫,然為使投資大眾誤以為愛思開海力士公司有長期向台通公司鉅額訂貨,於106年11月10日,以偽蓋「台灣愛思開海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尹東尼 合約專用章」印文之方式,偽造附表五編號1所示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商業保密協議書及附表五編號2所示愛思開海力士公司採購合約書,並持以向投資人行使而取信投資人,而足以生損害於台灣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及尹東尼。
㈥偽造並行使遠東金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金士頓
公司)合約書部分謝明陽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台通公司與遠東金士頓公司並無銷貨交易,且將來亦無長期供貨計畫,然為使投資大眾誤認遠東金士頓公司有長期向台通公司鉅額訂貨需求,竟基於偽造私文書犯意,於107年1月1日,以偽蓋「遠東金士頓股份有限公司合約專用印」及「 陳建華 合約專用印」印文之方式,偽造附表五編號3所示長期供貨契約書,並持以向投資人行使而取信投資人,足以生損害於陳建華及遠東金士頓公司。
㈦製作並行使不實台通公司財務報表及偽造並行使會計師查核
報告部分謝明陽基於以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不實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為美化財務報表而虛增營收及每股盈餘,以使投資大眾誤以為台通公司營收鉅大且每股盈餘豐厚,竟於104年底至108年間,陸續製作不實之如附表六編號1至編號8所示不實財務報表而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結果,並交付予投資人以行使(至少有 戴春鳳 等投資人)。又於106年間,先製作不實之附表六編號9所示財務報表而使其發生不正確結果,且未經陳中和會計師同意,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上,偽簽「陳中和」簽名及偽蓋「調和陳中和會計師」印文,而偽造用以表示陳中和會計師業已查核該財務報表用意之會計師查核報書,並持該不實財務報表及偽造會計師查核報書,向 李玉雲林玉田林滄海朱成志劉福洲 等投資人行使;並於107年間,先製作不實之附表六編號10所示財務報表而使其發生不正確結果,且未經陳中和會計師同意,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上偽簽「陳中和」簽名及偽蓋「調和陳中和會計師」印文,而偽造用以表示陳中和會計師業已查核該財務報表用意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並持該不實財務報表及偽造會計師查核報書,向投資人行使(至少有於台通公司107年度股東會陳列並供投資人閱覽),而均足以生損害於陳中和及會計管理正確性。
㈧高估並提供專利價值之評價報告部分
謝明陽明知附表七所示專利,其實際應用產品銷售價值極為有限,於106年間提出評價報告而以收益基礎法高估附表七所示專利價值為49億1190萬7000元至52億535萬9000元之間,進而使投資大眾嚴重高估附表七所示專利之價值而進而誤認台通公司營運前景極佳。
㈨謝明陽復親自對訪廠投資人詐稱:台通公司有愛思開海力士
公司之鉅額訂單而使營業收入及每股盈餘均很高、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將來有意願入股台通公司等不實情事,而直接或間接提供台通盈餘甚多且不斷增資、台通公司有國內外大廠鉅額訂單而營收驚人業務狀況甚佳、台通公司有鉅額現金及定存而財務狀況甚佳、台通公司積極進行上市櫃程序、謝明陽坐擁市價極高之專利等不實資訊,再先後於105年1月25日、106年12月20日發行新股,及另於104年底至108年間出售台通公司股票,進而分別致使附表八㈠(不包括編號1至4、15)、㈡(不包括編號1至4)所示投資人認購台通公司股票,及致使附表九㈠至㈣(不包括㈠編號36、㈢編號2、㈣編號
43、44)向謝明陽購買台通公司股票,以獲取之不法股款(105年1月25日發行新股部分詐取新臺幣【下同】4595萬4000元;106年12月20日發行新股部分詐取股款約4億2187萬2000元;104年底至108年間股票買賣部分詐取19億2759萬7500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設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明陽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14683卷1P9至33、P181至18
7、P259至263、偵14683卷2P23至35、P105至114、P349至35
6、本院卷1P272、本院卷2P381、本院卷3P270),並有另案被告謝孟修、楊淑慧、謝佩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另案被告陳蔚瑤、 鄭正忠 於偵查中之供述(見他卷P93至100、P137至140、P181至187、P193至196、P146至150、P171至17
5、偵14683卷2P181至186、P141至149),及證人即台通公司前會計助理 蔡宛蓁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台通公司前會計 蔡宜禎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台通公司前會計助理 林敏華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佳林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久翔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4683卷2P217至221、211至214、P233至237、P225至229、P247至251、P241至243、偵14683卷1P549至553),以及被害人 陳中河 於警詢時之指證(見他卷P202至206)、告訴人匯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玉田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證(見偵14683卷4P261至267、本院卷3P214至221)、告訴人 邱盈菁 於警詢時之指證(見偵14683卷1P599至604)、告訴人林滄海於偵查中之指證(見偵14683卷1P409至415)、告訴人朱成志於警詢時之指證(見偵14683卷1P483至488)、告訴人 財悅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載春鳳 於偵查中之指證(見偵14683卷P455至459)、告訴人迨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文 於偵查中之指證(見偵14683卷1P447至449)、告訴人 洪炳坤 於偵查中之指證(見偵14683卷1P427至433)、告訴人 甲上林 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於偵查中之指證(見偵14683卷1P427至433)、告訴人 洪耀坤 於偵查中之指證(見偵14683卷1P439至442)、告訴人 林鴻鈞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見偵14683卷2P361至366、P357至360)、被害人 蔣華美 於本院審理時之指證(見本院卷2P337至344)、被害人 簡奉任 於本院審理時之指證(見本院卷2P344至348)可按,且有下列證據(即下述二㈠至㈨)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㈠虛偽增資部分⒈台通公司105年1月25日虛偽增資部分
變造之台通公司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影本、台通公司105年1月25日增資之資本額變動表、台通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上開帳戶真實交易明細表與變更登記所附存摺內頁差異對照表、真實之台通公司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真實存摺交易明細(見偵14683卷1P37、P41、P38、P39至40、P43至44、P45、P49至51)、台通公司變更登記表(105年2月15日)(見他2420聲押卷P208至213)。
⒉台通公司105年7月28日虛偽增資部分
台通公司資本額變動表、台通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通公司第一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被告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4683卷1P53、P54至56、P59、P61至
62、P63至65)、台通公司變更登記表(105年8月18日)(見他2420聲押卷P214至225)。
⒊台通公司106年7月7日虛偽增資部分
台通公司資本額變動表、台通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通公司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台通公司第一銀行北臺中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取款及存入憑條影本(楊淑慧;500萬)、取款及存入憑條影本(陳蔚瑤;100萬)、取款及存入憑條影本(謝佩珊;100萬)(見偵14683卷1P67、P68、P69至70、P71、P73、P91、P92、P93)、台通公司變更登記表(106年7月17日)(見他2420聲押卷P226至230)。
⒋台通公司106年12月20日虛偽增資部分
106年12月20日增資之資本額變動表及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見偵14683卷2P267至270、P271至279)。
㈡偽造並行使國內外知名大廠名義匯款予台通公司金融帳戶之
匯款單部分匯款單(瑞傳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瑞祺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艾訊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彩富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陞旺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佳世達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凌華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緯創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瑞祺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迎廣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金橋公司;0000000元)、匯款單(凌華公司;0000000元)、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愛思開海力士公司;00000000元)、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愛思開海力士公司;3千萬元)、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金橋公司;0000000元)、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愛思開海力士公司;3千萬元)、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等資料影本(見偵14683卷1P97至100、P105、P107至109、P11至112、P114、P116)、調查局製作台通公司報稅資料與金融帳戶交易明細比對表、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見偵14683卷2P253至256、P271至279、P281至288、P290至293)。
㈢偽造並行使定存單部分
附表三所示偽造前及偽造之定存單影本(扣押物編號1-5;名稱:定存單)(見偵14683卷1P127至128)。
㈣偽造並行使股票上市輔導協議書部分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封條(名稱:股票上市(櫃)輔導協議書;編號:2-25)影本、偽造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櫃)輔導協議書影本(見偵14683卷2P329、P331至339)。
㈤偽造並行使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合作契約書部分
台通公司出貨單(買受人:海力士公司;106/09/26)、統一發票(107年11月19日)影本、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名義所製作之104年12月13日訂購單照片翻拍本(見偵14683卷1P87、P597)、以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名義偽造之「商業保密協議書」影本、以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名義偽造「採購合約書」影本(見偵14683卷2P295至301、P303至313)。
㈥偽造並行使遠東金士頓公司合約書部分
統一發票(買受人遠東金士頓公司;107年11月23日)影本(見偵14683卷1P89)、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封條(名稱:偽造之遠東金士頓公司供貨合約;編號:1-3)影本、偽造之遠東金士頓公司「長期供貨合約」影本(見偵14683卷2PP315、P317至327)。
㈦製作並行使不實台通公司財務報表及偽造並行使會計師查核
報告部分不實台通公司105及104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不實台通公司106及105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被告所製作不實之自結105年度之資產負債表(105年12月31日)、損益表(105年12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被告所製作不實之自結106年度之資產負債表(106年6月30日)、損益表(106年6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被告所製作不實之自結106年度之資產負債表(106年9月30日)、損益表(106年9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被告所製作不實之自結106年度之資產負債表(106年12月31日)、損益表(106年12月1日至106年12月30日)、被告所製作不實之自結簡易財務報表(107年3月31日)、被告所製作不實之自結107年度之資產負債表(107年9月30日)、損益表(107年9月1日至107年9月30日)、被告所製作不實之自結107年度之簡易財務報表(107年12月31日)、被告所製作不實之自結108年度之簡易財務報表(108年3月31日)(見偵14683卷3P19至53、P55至
65、P173至177、P179至185、P187至191、P193至199、P201、P203至207、P209、P213)、被害人陳中和會計師所提供之台通公司104及105年度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台通公司105及106年度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等影本資料(見他2420聲押卷P245至247、P248至250)。
㈧高估並提供專利價值之評價報告部分
中華徵信所之台通公司記憶體模組散熱專利價值評價報告(106年6月14日)影本(見偵14683卷3P277至441)。
㈨此外,復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監察室106年10月24日中區國
稅監字第106040318號函暨檢附台通公司100至10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12紙、台通公司106年12月6日現金增資認股及繳款通知書(認購人:御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通公司106年現金增資認股及繳款通知書、匯款紀錄(朱成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朱成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朱成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萬寶週 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量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萬寶網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量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證人林久翔所製作之「Project台通」投資台通公司簡報資料、佳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管理基金與被告之105年4月1日股東買賣契約書、禾欣會計師事務所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4683卷1P149至151、P503至505、P507至509、P511至513、P515至517、P819至527、P529至533、P535至539、P541至543、P555至873、P611至616)、台通公司股票買賣紀錄(104/1/1至106/12/31)、調查局製作104年至107年間以被告謝明陽及其家屬即另案被告 楊淑惠 、謝佩珊、謝孟修等人名義出售台通股票明細、被害人 李秀華 投資台通資料及稅務繳款書、投資台通資料及稅務繳款書(洪耀坤)、投資台通資料(洪炳坤)、買受人清冊、投資台通資料(甲上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台通資料(迨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台通資料(李玉雲)(見偵14683卷2P115至116、P175至177、P383至391、P393至407、P423至441、P453、P455至471、P473至481、P483至521)、台通科技投資案評估(財悅公司訪廠報告)、台通科技投資案評估報告更新版、台通公司106年股東常會議事錄(106年6月30日)等(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盈餘分配表、股東常會與會紀實)、台通公司107年股東常會議事錄(106年6月29日)等(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盈餘分配表)(見偵14683卷3P123至145、P147至171、P215至245、P241至275)、「台通科技105.認購85元」之相關資料、「台通科技106.認購95元」之相關資料、「台通科技
106.公司戶認購110元」之相關資料、「台通科技106.認購75元」之相關資料、「台通科技106.認購80元」之相關資料、「台通科技107.03.26認購(3000張.80元)」之相關資料、「台通科技107.小朋友現增認購61元」之相關資料、告訴人林滄海提供之家族投資明細、證人林玉田與被告於105年6月30日所簽訂股權買賣契約書(見偵14683卷4P55至74、P75至101、P147至163、P165至173、P175至191、P239至247、P269)等資料。
三、公訴人雖聲請另案告訴人 易淑惠許立銘易媄雅鄒佳宏易淑梅 等5人,及另案告訴人 袁寧菁袁寧蘋王文廷王柏傑宋修宇盧朱卿宋文森許普明李萍惠 、王柏驊、 王柏勻連秀芩劉慧蘭林志鴻黃麗娟黃瓊玉 等6人為證,以佐證被告對該等告訴人是亦涉有證券詐偽犯行,惟起訴書並未敘及與該等告訴人有關之犯罪事實,公訴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以言詞或書面敘明被告對該等告訴人所涉犯證券詐為之具體犯罪事實(諸如詐偽時、地、手段、各該告訴人買受股票時間、對象、金額、數量等),是尚無從判斷該等告訴人等與本案之關聯性為何,自難認公訴人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請求有調查之必要性,附此敘明。
四、論罪科刑㈠按證券交易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
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公司發行前,係指公司設立後,為增加實收資本或營運資金,而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次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違反者,同法第171條定有處罰明文。所謂虛偽,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詐欺,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無論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等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2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以犯罪事實一㈠至㈧等故意詐偽手段,先後為附表八㈠(不包括編號1至4、15)、㈡(不包括編號1至4)之發行新股,並自104年底起買賣出售附表九㈠至㈣(不包括㈠編號
36、㈢編號2、㈣編號43、44),且其就附表八㈡(不包括編號1至4)及附表九㈠至㈣(不包括㈠編號36、㈢編號2、㈣編號43、44)之犯行所得,均已達1億元以上,是核其就附表八㈠(不包括編號1至4、15)所為,係犯1次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罪,就附表八㈡(不包括編號1至4)及表九㈠至㈣(不包括㈠編號36、㈢編號2、㈣編號
43、44)所為,均係各犯1次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詐偽罪。
㈡次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乃係基於公司資本
為公司經濟活動及信用之基礎,故除公司於設立時,於章程應載明公司之資本額,其後如須增資,亦須經嚴格之程序,此即資本不變之原則,此外,公司在設立時並應收足相當於資本額之現實財產(資本確定原則),且於設立後,以至解散前,亦皆應力求其保有相當於資本之現實財產(資本維持原則),則為防止虛設行號,以毫無資產基礎之公司從事營業,損害一般債權人,乃有上開公司負責人應確實將應收之股款收足,且不得於收足股款後又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規定,藉以維持公司資本之鞏固。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分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5種,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且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⒈所為,另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⒉至⒋所為,則均另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嫌、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又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至㈥所為,均另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㈦所為,則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印文、簽名之行為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就附表八㈠(不包括編號1至4、15)、㈡(不包括編號1至4)、附表九㈠至㈣(不包括㈠編號
36、㈢編號2、㈣編號43、44)之證券詐偽行為,就犯罪事實一㈡偽造並行使偽造匯款單之行為,及就犯罪事實一㈦製作並行使不實台通公司財務報表及偽造並行使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行為,均係基於相同犯罪決意,於密接之時、地實施,其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一行為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均應各論以單純之一罪(即各論以1次證券詐偽罪、行使偽造私文書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
㈤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ㄧ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⒈及附表八㈠(不包括編號1至4、15)所為,就犯罪事實一㈠⒋及附表八㈡(不包括編號1至4)所為,以及就犯罪事實一㈠⒉⒊、犯罪事實一㈡至㈦及附表九㈠至㈣(不包括㈠編號36、㈢編號2、㈣編號43、44)所為,均係基於以「股票換現金」即詐取資金之同一目的,且行為局部同一並具關聯性,是均應認係以一行為而觸犯證券詐偽、未實際繳納股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等數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或同條第2項之詐偽罪處斷。至犯罪事實一㈠⒈部分與附表八㈡(不包括編號1至4)部分或附表九㈠至㈣(不包括㈠編號36、㈢編號2、㈣編號43、44)部分,犯罪事實一㈠⒋部分與附表九㈠至㈣(不包括㈠編號36、㈢編號2、㈣編號43、44)部分,雖亦具有一定關聯性,惟為避免重複評價,均不再論以想像競合犯,附此敘明。
㈥被告所犯1次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罪(即附
表八㈠【不包括編號1至4、15】部分)及2次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詐偽罪(即附表八㈡【不包括編號1至4】、表九㈠至㈣【不包括㈠編號36、㈢編號2、㈣編號43、44】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㈦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以上開詐偽方式,遂
行證券詐偽目的,除詐偽手段已違背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並侵害相關私文書真正名義人之對外名義公共信用及金融機構管理正確性外,更破壞財務報表之公信力,且嚴重危害交易安全、社會經濟,造成為數眾多之投資人認購或買受股票而受有財產上鉅額損失,是其所為應予非難。⒉被告各該證券詐偽犯行之犯罪所得各為4仟多萬元、4億多元、19億多元之所生財產上實害情形。
⒊被告坦承犯行,但除案發前曾買回部分股票(詳後述)外,迄仍未與多數受害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⒋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各該犯行之犯行期間有所重疊並具一定程度關聯性等情事,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戒。
五、沒收㈠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起訴書聲請將附表十所載部分非屬被告名下之財產,列入本案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標的,惟檢察官或該等財產登記名義人或扣案所在地之持有人均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是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於108年10月17日裁定命第三人即台通公司、謝孟修、謝佩珊、楊淑慧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合先敘明。
㈡按「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
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定有明文。次按證券交易法將原第171條第7項規定之「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為「犯罪所得」,依修正立法理由說明:「㈠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其範圍較原規定完整,爰將「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為「犯罪所得」。㈡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犯罪所得發還對象為被害人較原第7項規定之範圍限縮,被害人以外之證券投資人恐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於沒收之裁判確定後1年內聲請發還或給付,保障較為不利,爰仍予維持明定,並酌作文字修正。㈢配合刑法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沒收主體除犯罪行為人外,已修正擴及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爰作文字修正。㈣又刑法修正刪除追繳及抵償之規定,統一替代沒收之執行方式為追徵,並依沒收標的之不同,分別於第38條第4項及第38條之1第3項為追徵之規定,爰刪除後段規定,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準此,可知證券交易法將第171條第7項將「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為「犯罪所得」乃為與刑法所定義「犯罪所得」一致。查修正施行之刑法沒收新制,係引進德國施行之利得沒收制度,此一制度乃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思維所設計之剝奪不法利得之機制,而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乃為避免任何人坐享犯罪所得,並為遏阻犯罪誘因及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之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是以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說明五㈢中,即以「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明白揭示採取總額沒收原則。是雖證券交易法於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第171條第6項(現行法第7項)時,其立法理由說明固指出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採差額說。惟刑法有關沒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均已修正施行如上,且證券交易法第7項之修正乃為與刑法所定義「犯罪所得」一致。是計算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該項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時,自不應再援引舊法之立法理由扣除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所支出之證券商手續費(賣出及買入)、證券交易稅等成本。以達新法沒收犯罪所得透過修正不法利益移轉的方式達成犯罪預防效果之立法目的。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至5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就附表八㈠(不包括編號1至4、15)、㈡(不包括編號
1至4)、附表九㈠至㈣(不包括㈠編號36、㈢編號2、㈣編號43、44)之證券詐偽所得價款各為4595萬4000元、4億2187萬2000元、19億2759萬7500元乙節,為被告所供認,是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各為4595萬4000元、4億2187萬2000元、19億2759萬7500元,堪予認定。而附表九㈣編號19股票,於被害人蔣華美以買賣方式取得該等股票後,已由被告以原價加計利息方式買受取回,且附表九㈣編號29由被害人簡奉任買受取得之股票,亦已由被告以原價買受取回等情,為被害人蔣華美、簡奉任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屬實(見本院卷2P337至348),是此部分犯罪所得各2992萬元、1700萬元,應認已實際發還被害人蔣華美、簡奉任;又附表八㈡編號6由被害人林鴻鈞以200萬元認購之股票25張,附表九㈠編號6由 佳林創 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林公司)以每股50元買受之股票計2000張(加計嗣後無償配股取得之200張,合計2200張),附表九㈠編號7由被害人 偉峰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峰公司)以每股50元買受之股票150張,附表九㈠編號9由被害人 廖世芳 以每股50元買受之股票150張,附表九㈠編號10由被害人林鴻鈞以每股50元買受之股票200張,附表九㈣編號20由被害人偉峰公司以每股80元買受之股票100張,因被害人林鴻鈞、林久翔等佳林公司關係人發現被告涉及證券詐偽情事,而藉端要求被告買回股票後,被告已以高於原價每股50元之價格每股100元,於107年3月31日、4月2日、4月11日,自佳林公司或輾轉自佳林公司關係人即林鴻鈞、 黃湟堯黃信木林畯榮 買受取回佳林公司所持股票2100張(價款合計2億2000萬元,已高於附表八㈡編號6及附表九㈠編號6之購股價款合計1億200萬元),並於107年3月9日以高於原價之價格即每股各120元、110元、110元,向被害人偉峰公司、林鴻鈞、廖世芳分別買回附表九㈠編號7及㈣編號20之股票250張、附表九㈠編號10之股票200張、附表九㈠編號9之股票150張等情,有被證1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34513號、108年度偵字第8542號起訴書(見本院卷P339至350)及被證2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4976號卷2第395至412頁(見本院卷3P53至72)等影本資料附卷可按,是附表八㈡編號6、九㈠編號6、7、9、10、㈣編號20之犯罪所得各200萬元、1億元、750萬元、750萬元、1000萬元、800萬元,亦應認已實際發還被害人。則本案被告各犯行之犯罪所得扣除上開已實際發還被害人部分後,應沒收範圍各為4595萬4000元、4億1987萬2000元(即4億2187萬2000元-200萬元=4億1987萬2000元)、17億4767萬7500元(19億2759萬7500元-2992萬元-1700萬元-1億元-750萬元-750萬元-1000萬元-800萬元=17億4767萬7500元)。
⒉關於附表十所示標的之沒收說明⑴附表十所示之標的已扣押在案,且編號1至21扣押標的之登
記所有人、不動產登記及車輛領牌或出廠日期,以及編號15至21車輛現已依法變價,變價情形並如該編號備註欄所載等情,有被告出具之說明書、請求書(AUT-6363、AUZ-6363、AYQ-1568、AYM-8851、AYQ-1516、AYQ-1568)、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8年6月14日調振法字第10875526620號函及函附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出具之說明書、請求書(AWS-1897、AZM-6898)、參與人謝佩珊出具之說明書、請求書(AWS-1897、AZM-6898)、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08年6月3日南市機法二字第10866538180號函及函附之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8年5月28日中正地所一字第1080005528號函、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8年5月30日豐地所一字第1080004896號函、臺中市○里地0000000000000里地0000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8年5月28日中興地所一字第1080005013號函等函文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8年5月27日中監車字第1080125573號函(AUT-6363等車輛禁止異動登記)、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108保管1988)、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08年5月28日元作服字第1080031073號函、車輛保管證明書及照片、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108委保49)(見偵14683卷1P227至229、P319至327、P389至392、P401至403P633至653、P65
5、P631、P657、P352至711、P713)、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8年7月16日調振法字第10875531750號函(說明扣押被告5輛車的目的)、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8年8月1日調振法字第10875535000號函(說明被告5輛車已於108年7月24日完成拍賣,已無禁止異動登記必要)(見偵14683卷2P13、P17)、參與人楊淑慧出具之請求書、說明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7月16日中檢達閏(貴)108變價13字第000000號公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7月30日中檢達淡令108變價18字第151425號函(車輛登記人謝明陽所有之車號000-0000、AUZ-6363自用小客車,已於108年7月24日公開拍賣,拍定價格分別為424萬元、164萬元,拍定人業已繳清)(見變價18卷P69至71、P75、P77、P179至201、P225)、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8年6月27日中監車字第1080167471號函(車號000-0000、AZM-6898自用小客車禁止異動登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7月30日中檢達淡令108變價20字第151427號函(車號000-0000、AWS-1897自用小客車,已於108年7月24日公開拍賣,拍定價格分別為182萬4000元、94萬4000元,拍定人業已繳清)(見變價20卷P55、P153)、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8年11月21日中興地所資字第1080011409號函暨檢附登記謄本(見本院卷2P231至259)等資料附卷可憑,先予敘明。
⑵附表十編號1至3不動產均為被告所有,且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期106年1月20日係在被告本案犯行期間內,顯係被告本案犯行所得而變得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之;而附表十編號15至16車輛均為被告所有,編號13至14不動產及編號17至21車輛均係被告所出資,並無償登記於參與人謝孟修、楊淑慧或 謝佩冊 名下,且編號17至21車輛實際所有權人為被告等情,為被告及參與人謝孟修、楊淑慧、謝佩珊所供認(見14683卷1P184、P357、他2420卷P100反面、變價18卷P66、他2420卷P150),又該等車輛取日期或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均在被告本案犯行期間,足見該等車輛或不動產係被告本案犯行所得而變得之物,或係屬參與人謝孟修、楊淑慧、謝佩珊因被告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並變得之物,是該等車輛變價之價款或不動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4項規定,沒收之。
⑶附表十編號4至7及編號8至12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
即104年7月1日、100年1月27日或103年9月29日,固均在被告本案證券詐偽所得取得日期(即104年10月28日,參附表九㈡編號1)之前,惟依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銷售自己及家人持有的台通公司股票所得應該就是14億2945萬5500元,我把其中3億餘元充作台通公司發給股東的股利,償還台通公司向中國信託貸款的2.46億元,另外還被佳林公創業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恐嚇要我買回台通公司股票,我因此支付了4.5億元給對方,另外我在105年之前還有向地下錢莊借款幾千萬元,後來連本帶利償還了5億多元,這14億餘大概花用在這些地方」等語(見偵14683卷1P31至32),及於偵查中供稱「(上開14億餘元,去哪裡?)有一些資金缺口,有一些民間借款,借了幾千萬元,還了4、5億元,還有發股利,從104年到106年發了股利3億,在107年2月份我被一家佳林創業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我買回股票,我付了
4、5000萬元」、「(你有無買房子給的子女?)買給我女兒是在101年交屋的,是用我的錢買的,買給我兒子也是用我的錢買的,我記得是在104年或105年中間買的,」等語(見偵14683卷1P183至184),以及參與人楊淑慧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233至238頁臺中市○○區○○段○○○號、201-4地號、201-8地號謄本,所有權是誰的?)楊淑慧的。」、「(檢察官問:當時購買的自備款多少錢?)我忘了。」、「(檢察官問:當時貸款多少錢?)因為太久,我真的忘了。」、「(檢察官問:上面有設定抵押的金額是1920萬元,所以現在問妳,當時貸款是多少錢?)我真的忘了,可是上面登記是1900多萬元。」、「(檢察官問:設定抵押權是1920萬元,妳實際貸款多少錢?)這個時間點真的太久,我忘了。」「(檢察官問:這房子實際出資者是否是謝明陽?)對。」、「(檢察官問:從頭期款、貸款都是謝明陽在繳納?)對。」等語(見本院卷3P222至223),參與人謝佩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249至253頁臺中市○○區○○段○○○○○號、103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實際所有權人是誰?)謝佩珊本人。」「(檢察官問:登記所有人是謝佩珊?)對。」、「(檢察官問:實際出錢的人是誰?)我父親謝明陽。」、「(檢察官問:全部頭期款及貸款,都是謝明陽在出錢?)對。」、「(檢察官問:當時這個房子買賣登記在妳名下,頭期款付了多少錢?)因為是預售屋,我不清楚。」、「檢察官問:貸款貸了多少錢?)我記得是2000多萬元,但我實際金額不知道。」「(檢察官問:當時購買的時候就有貸款了?)有。」、「(檢察官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249頁至253頁,臺中市○○區○○段○○○○○號、103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這就是剛才妳講的是謝明陽去買的,以妳為所有權人登記在妳名下?)對。」、「(檢察官問:當時貸款,是跟哪一家銀行貸款的?)第一次是跟合庫。」、「(檢察官問:合作金庫哪個分行?)忘記了。」、「(檢察官問:貸款多少錢是否還記得?)2000多萬元,但實際金額我不清楚。」、「(檢察官問:繳納貸款是謝明陽在繳納?)對。」、「(檢察官問:所以臺中市○○區○○段○○○○○號、田心段1032地號出資購買及繳貸款,都是謝明陽?)對。」「(檢察官問:後來為何會改到臺中商銀辦設定?)我也不知道。」、「(檢察官問:臺中商銀辦設定後,貸款也是謝明陽在繳的?)對。」、「(檢察官問:貸款的錢是誰在用?)不是我在用。」、「(檢察官問:也是謝明陽拿去用?)我不清楚。」、「檢察官問:貸款之後,存摺、印章是誰在保管?)謝明陽。」等語(見本院卷3P230至232),足見被告本案證券詐偽所得部分款項係用以先前還地下錢莊債務(約4至5億元)及發放不實股利(約3億元),且除編號4至7不動產外,編號8至12登記於參與人楊淑慧或謝佩珊名下之不動產,實際上亦均係被告出資購買及繳付貸款,並由被告支配處分,而被告就地下錢莊債務之償還及不實股利之發放,不以編號4至7及編號8至12等自身可得支配處分之不動產,換取資金支付,卻以證券詐偽所得支付該等自身債務及證券詐偽犯罪成本,使自己及其家人即參與人楊淑慧、謝佩珊得繼續保有自己名下或自己名下而無償取得之該等不動產利益,所生效果無異係以犯罪所得換取自己及參與人楊淑慧、謝佩珊仍得繼續保有該等不動產利益,是應認編號4至7及編號8至12不動產,亦屬被告本案犯行所得而變得物,或係屬參與人楊淑慧、謝佩珊因被告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取得並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4項規定,沒收之。
⑷附表十編號22至24之扣案帳戶款項或扣案現金,編號22帳戶
款項,顯係被告本案犯行所得之餘款或被告以犯行所得支付自身債務及證券詐偽之犯罪成本後所換取得繼續保有之利益,為屬被告所有,且係被告本案犯行所得或所得變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規定沒收之。又編號24現金中之642萬7000元,係在台通公司設址處即臺中市○○區○○路○○號及相通處所,自被告扣得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影本(108年5月23日9時18分;謝明陽)附卷為證(見本院卷2P107至110),而642萬7000元中之468萬餘元,係參與人楊淑慧自被告無償取得之款項(168萬元作為錢母使用,300萬餘元作為參與人楊淑慧零用錢使用),其餘約174萬餘元則係被告辦公室櫃子內扣得而屬被告所有之款項等情,有參與人楊淑慧於本院審理之證述可按(見本院卷3P224至225),是該等現金顯然亦係被告本案犯行所得之餘款,或被告以犯行所得支付自身債務及證券詐偽犯罪成本後所換取得由自己繼續保有之利益或由參與人楊淑慧無償繼續無償保有之利益,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款、第4項規定沒收之;而編號24其餘現金100萬元則係在參與人謝孟修位於臺中市○○區○○街○○號所扣得之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影本(108年5月23日11時18分;謝孟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2P115至118),參與人謝孟修雖於警詢時供稱:該100萬元現金中20萬元係外婆過世前所贈與,其餘80萬元部分係107年6月之結婚禮金或參與人楊淑慧之無償給付等情(見他2420卷P99至100),惟謝孟修於同次警詢時亦供稱:曾以自己名下台通公司股票出售所得款項,於106年12月20日對外匯款個103萬3230元、75萬1440元,以作為吸金集團IRS之投資款等語(見他2420卷P99至100),可見參與人謝孟修保有扣案之100萬元現金利益,亦係參與人謝孟修因被告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後,以處分犯罪所得代替處分自身財產所生結果,仍應認係犯罪所得變得之財產上利益,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第4項規定沒收之。再編號23帳戶款項,參與人楊淑慧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53萬73元中之45萬元係投資保險基金之獲利匯款,其餘8萬餘元係原本帳戶餘款等情(見本院卷3P225至227),惟參與人楊淑慧於同次審理時亦證稱:保險基金係由被告投資付款等語(見本院卷3P227),且於警詢時供稱:編號23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戶約於98、99年起由被告與參與人楊淑慧共同使用該帳戶,且被告出售股票款項會匯入該帳戶,被告要動用帳戶內資金就會向參與人楊淑慧拿取帳戶存摺及印鑑章等語(見他2420卷P1
85、P187),足見編號23帳戶款項亦係被告本案犯行所得之餘款或被告以犯行所得支付自身債務及證券詐偽之犯罪成本後所換取得繼續保有之利益,為屬被告本案犯行所得或變得之物,或係參與人楊淑慧因被告被告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款、第4項規定沒收之。
⒊綜上,本案被告各犯行之犯罪所得應沒收範圍各為4595萬40
00元、4億1987萬2000元、17億4767萬7500元,且附表十所示標的均為本案犯罪所得之沒收標的,而附表十所示標的之現值則顯然不足以清償本案已知被害人之損賠金額(數額至少與犯罪所得沒收範圍同額),是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本院就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十所示標的(或變價價款)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22億1350萬3500元(即4595萬4000元+4億1987萬2000元+17億4767萬7500元=22億1350萬3500元),應為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者外,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此外,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就附表九㈠至㈣(不包括㈠
編號36、㈢編號2、㈣編號43、44)之犯罪所得,尚應扣除依法繳納之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計564萬2033元云云,然依上開說明,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應採取總額沒收原則,不應再援引舊法之立法理由扣除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所支出之證券商手續費(賣出及買入)、證券交易稅等成本,是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又辯護人雖亦為參與人楊淑慧辯稱關於附表十編號8至10不動產,應考量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點係在被告本案犯行期間之前,似不宜全部沒收云云,惟參與人楊淑慧取得及繼續保有該等不動產之利益,係來於被告出資付款,且與被告未擇以該不動產償債而擇以處分犯罪所得償債等情事,具因果關係,已如前述,是參與人楊淑慧倘仍得繼續保有該等不動產利益,無異使參與人楊淑慧得無償繼續保有犯罪所得之利益,顯不符修正後沒收規定之「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立法目的,對於被害人而言亦非公平適當,是辯護人此部分辯詞尚無可採。
㈢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經查:
⒈附表十一編號1、2所示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
之變造、偽造私文書或不實文書,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此部分扣案偽造私文書上之偽造印文、簽名之沒收,已包括在偽造私文書之沒收範圍,不另宣告沒收。
⒉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扣案印章均係被告所偽造,供本案犯行所
用或預備之物等情,為被告所供認(見偵14683卷1P23至24),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⒊至於供犯罪事實一㈡如附表二所示交易之偽造匯款單,經被
告行使交付相關金融機構後,已非被告所有,尚不得宣告沒收,而如僅就該等偽造匯款單匯款人欄上之偽造印文,加以宣告沒收,則僅徒增執行費用,在本案事證明確情形下,對本案之證明及被告之非難,均無實益可言,是應認該等偽造印文之沒收尚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上開沒收宣告,併執行之。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九㈠編號36、㈢編號2、㈣編號43、44所為,亦成立證券詐偽罪名。惟證人 陳乃榮 取得附表九㈠編號36股票,並未支付買賣價金,而係被告無償以買賣形式過戶予證人陳乃榮,且被告以買賣形式過戶予證人 呂紹強 之附表九㈢編號2、㈣編號43股票及過戶予另案被告陳蔚瑤之附表九㈣編號44股票,其性質為被告單方給付之不實員工分工(實際上台通公司並無盈餘,仍以股票發予此股票作為員工分紅),證人呂紹強及另案被告陳蔚瑤並未支付買賣價金等情,有證人陳乃榮、呂紹強及另案被告陳蔚瑤於本院審理證述可按(見本院卷2P318至337),足見證人陳乃榮等人取得上開股票,均係被告單方無償之給付,實際上並非買賣,自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係屬有價證券之有償買賣,核與證券詐偽罪構成要件即有價證券之「買賣」,尚有未合,無從成立該罪名。惟被告此部分犯行如仍成立,則核與被告前開就附表九有罪部分,為接續犯關係,係屬事實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第210條、第214條、第216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40條之2第1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尤開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許慧珍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及宣收│├──┼─────┼──────────────────┤│1│附表八㈠(│謝明陽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不包括編號│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附│││1至4、15)│表十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2│附表八㈡(│謝明陽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不包括編號│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玖年。│││1至4)││├──┼─────┼──────────────────┤│3│附表九㈠至│謝明陽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㈣(不包括│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附表十│││㈠編號36、│一編號2、3所示之物,沒收之。│││㈢編號2、││││㈣編號43、││││44)││└──┴─────┴──────────────────┘附表一:台通公司增資登記資料一覽表┌───┬───────┬─────┬──────┬────────────┬────┬─────────────────┐│編號│增資時間│增資金額│每股發行價格│出資股東│增資後總│備註│││││││登記實收││││││││資本││├───┼───────┼─────┼──────┼────────────┼────┼─────────────────┤│1│105年1月25日│8000萬元│18元(溢價發│謝明陽│2.8億│本次現金增資,僅謝明陽、楊淑慧、謝│││││行)│楊淑慧││佩珊、謝孟修等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謝佩珊││││││││謝孟修││││││││明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英格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莊棠棋 ││││││││ 林明霞 ││││││││ 呂正 河││││││││ 呂若瑜 ││││││││ 呂泓瑾 ││││││││ 呂梓薇 ││││││││ 呂容陞 ││││││││ 郭金鍊 ││││││││御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呂瑞芸 ││││││││ 王秀君 │││├───┼───────┼─────┼──────┼────────────┼────┼─────────────────┤│2│105年7月28日│2800萬元│10元│謝明陽│3.08億│本次現金增資全體股東實際上均未繳納││││││楊淑慧││股款。││││││鄭正忠││││││││慶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謝佩珊││││││││謝孟修││││││││易淑惠││││││││ 鄭宜家 ││││││││易媄雅││││││││明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月 珍││││││││ 呂正河 ││││││││呂若瑜││││││││呂泓瑾││││││││呂梓薇││││││││呂容陞││││││││郭金鍊││││││││ 蕭銘勝 ││││││││御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呂瑞芸││││││││王秀君││││││││ 衷梓娟 ││││││││ 黃浩忠 ││││││││ 鄭澔陽 ││││││││ 劉柏蕾 ││││││││ 林彥廷 ││││││││ 沈麗娟 ││││││││匯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洪于婷 ││││││││ 汪徐元 妹││││││││ 鄭昌源 ││││││││ 蔡永平 ││││││││ 徐宏淵 ││││││││ 張敬仁 ││││││││ 柯吉源 ││││││││佳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陳麗安 ││││││││ 黃淑珍 ││││││││ 鄭鳳珠 ││││││││ 蔡明曄 ││││││││ 李明美 ││││││││ 蔡明翰 ││││││││ 康瑤華 ││││││││ 胡明倫 ││││││││ 郭胤 呈││││││││ 盧琇婷 ││││││││ 盧雅茹 ││││││││ 詹秀惠 ││││││││ 盧郁芬 ││││││││ 蔡麗華 ││││││││博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偉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鴻鈞││││││││ 楊吉吉 文││││││││廖世芳││││││││ 丁踴躍 ││││││││ 林雅芬 ││││││││ 鄭婉伶 ││││││││洪炳坤││││││││ 唐嘉妏 ││││││││ 黃美卿 ││││││││ 蘇家德 ││││││││ 林俊宏 │││├───┼───────┼─────┼──────┼────────────┼────┼─────────────────┤│3│106年7月7日│1000萬元│10元│楊淑慧│3.18億│本次現金增資全體股東實際上均未繳納││││││謝佩珊││股款。││││││謝孟修││││││││陳蔚瑤│││├───┼───────┼─────┼──────┼────────────┼────┼─────────────────┤│4│106年12月20日│2.12億元│10元│謝明陽│5.3億│一、本次現金增資,僅被告謝明陽、楊││││││楊淑慧││淑慧、謝佩珊、謝孟修未繳納股款││││││謝佩珊││。││││││謝孟修││二、其餘股東均有繳納股款,且其係以││││││蔡麗華││每股80元價格繳納股款。││││││林鴻鈞││││││││丁踴躍││││││││ 李玉菁 ││││││││ 鄔玉琪 ││││││││ 沈叔蓉 ││││││││ 張峻銘 ││││││││ 黃建華 ││││││││ 黃靜蘭 ││││││││ 林政賢 ││││││││ 陳美玲 ││││││││ 林金盆 ││││││││ 陳添火 ││││││││ 樂富 國際有限公司││││││││御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成志│││└───┴───────┴─────┴──────┴────────────┴────┴─────────────────┘附表二㈠:
冒用愛思開海力士公司名義匯款金流┌───────┬─────────────┬──────┬──────────────────┐│編號│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部帳戶│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1│││││0000000│20,557,000│├───────┼───────┼─────┼─┼────┼────┼─────────────┤│2│││││0000000│25,000,820│├───────┼───────┼─────┼─┼────┼────┼─────────────┤│3│││││0000000│30,061,636│├───────┼───────┼─────┼─┼────┼────┼─────────────┤│4│││││0000000│33,857,600│├───────┼───────┼─────┼─┼────┼────┼─────────────┤│5│││││0000000│21,701,696│├───────┼───────┼─────┼─┼────┼────┼─────────────┤│6│││││0000000│4,159,034│├───────┼───────┼─────┼─┼────┼────┼─────────────┤│7│││││0000000│50,000,000│├───────┼───────┼─────┼─┼────┼────┼─────────────┤│8│││││0000000│4,159,034│├───────┼───────┼─────┼─┼────┼────┼─────────────┤│9│││││0000000│50,000,000│├───────┼───────┼─────┼─┼────┼────┼─────────────┤│10│││││0000000│29,369,643│├───────┼───────┼─────┼─┼────┼────┼─────────────┤│11│││││0000000│30,000,000│├───────┼───────┼─────┼─┼────┼────┼─────────────┤│12│││││0000000│24,507,534│├───────┼───────┼─────┼─┼────┼────┼─────────────┤│13│││││0000000│30,000,000│├───────┼───────┼─────┼─┼────┼────┼─────────────┤│14│││││0000000│33,147,200│├───────┼───────┼─────┼─┼────┼────┼─────────────┤│15│││││0000000│40,000,000│├───────┼───────┼─────┼─┼────┼────┼─────────────┤│16│││││0000000│10,000,000│├───────┼───────┼─────┼─┼────┼────┼─────────────┤│17│││││0000000│13,155,000│├───────┼───────┼─────┼─┼────┼────┼─────────────┤│18│││││0000000│9,500,000│├───────┼───────┼─────┼─┼────┼────┼─────────────┤│19│││││0000000│39,261,255│├───────┼───────┼─────┼─┼────┼────┼─────────────┤│20│││││0000000│43,857,100│├───────┼───────┼─────┼─┼────┼────┼─────────────┤│21│││││0000000│21,500,000│├───────┼───────┼─────┼─┼────┼────┼─────────────┤│22│││││0000000│30,000,000│├───────┼───────┼─────┼─┼────┼────┼─────────────┤│23│││││0000000│38,575,500│├───────┼───────┼─────┼─┼────┼────┼─────────────┤│24│││││0000000│40,000,000│├───────┼───────┼─────┼─┼────┼────┼─────────────┤│25│││││0000000│28,575,500│└───────┴───────┴─────┴─┴────┴────┴─────────────┘附表二㈡:
冒用緯創公司名義匯款金流┌───────┬─────────────┬──────┬──────────────────┐│編號│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部帳戶│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1│││││0000000│6,433,850│├───────┼───────┼─────┼─┼────┼────┼─────────────┤│2│││││0000000│7,876,450│├───────┼───────┼─────┼─┼────┼────┼─────────────┤│3│││││0000000│7,335,048│├───────┼───────┼─────┼─┼────┼────┼─────────────┤│4│││││0000000│8,861,580│├───────┼───────┼─────┼─┼────┼────┼─────────────┤│5│││││0000000│9,121,875│├───────┼───────┼─────┼─┼────┼────┼─────────────┤│6│││││0000000│7,801,500│├───────┼───────┼─────┼─┼────┼────┼─────────────┤│7│││││0000000│7,218,330│├───────┼───────┼─────┼─┼────┼────┼─────────────┤│8│││││0000000│6,760,425│├───────┼───────┼─────┼─┼────┼────┼─────────────┤│9│││││0000000│7,544,250│├───────┼───────┼─────┼─┼────┼────┼─────────────┤│10│││││0000000│9,308,670│└───────┴───────┴─────┴─┴────┴────┴─────────────┘附表二㈢:
冒用凌華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編號│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部帳戶││││││││├───────┼───────┬─────┼────┬─────────────┼────┬─────────────┤│1│0000000│2,178,225│0000000│2,406,220│0000000│1,945,800│├───────┼───────┼─────┼────┼─────────────┼────┼─────────────┤│2│0000000│2,560,950│0000000│1,846,980│0000000│2,075,480│├───────┼───────┼─────┼────┼─────────────┼────┼─────────────┤│3│0000000│2,075,693│0000000│1,941,994│0000000│908,500│├───────┼───────┼─────┼────┼─────────────┼────┼─────────────┤│4│0000000│2,072,700│0000000│1,058,439│0000000│859,600│├───────┼───────┼─────┼────┼─────────────┼────┼─────────────┤│5│0000000│1,726,515│0000000│2,154,500│0000000│958,000│├───────┼───────┼─────┼────┼─────────────┼────┼─────────────┤│6│0000000│1,980,825│0000000│1,945,800│0000000│1,745,000│├───────┼───────┼─────┼────┼─────────────┼────┼─────────────┤│7│0000000│2,115,645│0000000│2,075,480│0000000│2,178,225│├───────┼───────┼─────┼────┼─────────────┼────┼─────────────┤│8│0000000│2,504,366│0000000│859,600│0000000│2,560,950│├───────┼───────┼─────┼────┼─────────────┼────┼─────────────┤│9│││0000000│958,000│0000000│2,075,693│├───────┼───────┼─────┼────┼─────────────┼────┼─────────────┤│10│││0000000│1,980,825│0000000│2,072,700│└───────┴───────┴─────┴────┴─────────────┴────┴─────────────┘附表二㈣:
冒用佳世達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編號│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部帳戶││││││││├───────┼───────┬─────┼────┬─────────────┼────┬─────────────┤│1│0000000│1,981,770│0000000│2,865,460│0000000│935,000│├───────┼───────┼─────┼────┼─────────────┼────┼─────────────┤│2│0000000│2,118,900│0000000│1,845,640│0000000│1,430,000│├───────┼───────┼─────┼────┼─────────────┼────┼─────────────┤│3│0000000│2,358,090│0000000│3,130,400│││├───────┼───────┼─────┼────┼─────────────┼────┼─────────────┤│4│0000000│2,263,800│0000000│4,045,700│││├───────┼───────┼─────┼────┼─────────────┼────┼─────────────┤│5│0000000│2,088,104│0000000│985,000│││├───────┼───────┼─────┼────┼─────────────┼────┼─────────────┤│6│││0000000│935,000│││├───────┼───────┼─────┼────┼─────────────┼────┼─────────────┤│7│││0000000│1,430,000│││├───────┼───────┼─────┼────┼─────────────┼────┼─────────────┤│8│││0000000│2,008,900│││├───────┼───────┼─────┼────┼─────────────┼────┼─────────────┤│9│││0000000│1,981,770│││├───────┼───────┼─────┼────┼─────────────┼────┼─────────────┤│10│││0000000│2,118,900│││├───────┼───────┼─────┼────┼─────────────┼────┼─────────────┤│11│││0000000│2,358,090│││├───────┼───────┼─────┼────┼─────────────┼────┼─────────────┤│12│││0000000│2,263,800│││├───────┼───────┼─────┼────┼─────────────┼────┼─────────────┤│13│││0000000│2,063,250│││├───────┼───────┼─────┼────┼─────────────┼────┼─────────────┤│14│││0000000│2,088,104│││├───────┼───────┼─────┼────┼─────────────┼────┼─────────────┤│15│││0000000│2,294,670│││├───────┼───────┼─────┼────┼─────────────┼────┼─────────────┤│16│││0000000│2,084,985│││├───────┼───────┼─────┼────┼─────────────┼────┼─────────────┤│17│││0000000│2,086,980│││└───────┴───────┴─────┴────┴─────────────┴────┴─────────────┘附表二㈤:
冒用瑞祺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編號│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部帳戶││││││││├───────┼───────┬─────┼────┬─────────────┼────┬─────────────┤│1│0000000│6,265,140│0000000│3,425,120│0000000│3,640,000│├───────┼───────┼─────┼────┼─────────────┼────┼─────────────┤│2│0000000│6,191,220│0000000│3,312,820│0000000│6,593,700│├───────┼───────┼─────┼────┼─────────────┼────┼─────────────┤│3│0000000│6,694,380│0000000│2,549,660│0000000│4,435,700│├───────┼───────┼─────┼────┼─────────────┼────┼─────────────┤│4│0000000│5,729,535│0000000│3,825,376│0000000│5,896,700│├───────┼───────┼─────┼────┼─────────────┼────┼─────────────┤│5│││0000000│2,219,191│0000000│4,940,700│├───────┼───────┼─────┼────┼─────────────┼────┼─────────────┤│6│││0000000│4,835,600│0000000│6,560,800│├───────┼───────┼─────┼────┼─────────────┼────┼─────────────┤│7│││0000000│3,640,000│0000000│6,265,140│├───────┼───────┼─────┼────┼─────────────┼────┼─────────────┤│8│││0000000│6,593,700│0000000│6,191,220│├───────┼───────┼─────┼────┼─────────────┼────┼─────────────┤│9│││0000000│3,540,390│0000000│6,694,380│├───────┼───────┼─────┼────┼─────────────┼────┼─────────────┤│10│││0000000│4,435,700│0000000│5,729,535│├───────┼───────┼─────┼────┼─────────────┼────┼─────────────┤│11│││0000000│5,896,700│0000000│5,211,150│├───────┼───────┼─────┼────┼─────────────┼────┼─────────────┤│12│││0000000│4,940,700│0000000│4,605,825│├───────┼───────┼─────┼────┼─────────────┼────┼─────────────┤│13│││0000000│6,560,800│0000000│5,845,665│├───────┼───────┼─────┼────┼─────────────┼────┼─────────────┤│14│││0000000│6,265,140│0000000│6,631,590│├───────┼───────┼─────┼────┼─────────────┼────┼─────────────┤│15│││0000000│6,191,220│││├───────┼───────┼─────┼────┼─────────────┼────┼─────────────┤│16│││0000000│6,694,380│││├───────┼───────┼─────┼────┼─────────────┼────┼─────────────┤│17│││0000000│3,729,535│││├───────┼───────┼─────┼────┼─────────────┼────┼─────────────┤│18│││0000000│3,211,150│││├───────┼───────┼─────┼────┼─────────────┼────┼─────────────┤│19│││0000000│4,605,825│││├───────┼───────┼─────┼────┼─────────────┼────┼─────────────┤│20│││0000000│5,845,665│││├───────┼───────┼─────┼────┼─────────────┼────┼─────────────┤│21│││0000000│6,631,590│││├───────┼───────┼─────┼────┼─────────────┼────┼─────────────┤│22│││0000000│4,653,075│││└───────┴───────┴─────┴────┴─────────────┴────┴─────────────┘附表二㈥:
冒用瑞傳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編號│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部帳戶│││├───────┼───────┬─────┼────┬─────────────┼────┬─────────────┤│1│0000000│4,279,380│0000000│3,456,220│0000000│3,158,000│├───────┼───────┼─────┼────┼─────────────┼────┼─────────────┤│2│0000000│5,098,265│0000000│2,845,620│0000000│4,146,800│├───────┼───────┼─────┼────┼─────────────┼────┼─────────────┤│3│0000000│4,163,250│0000000│2,060,240│0000000│2,251,700│├───────┼───────┼─────┼────┼─────────────┼────┼─────────────┤│4│0000000│3,953,250│0000000│1,775,943│0000000│3,455,100│├───────┼───────┼─────┼────┼─────────────┼────┼─────────────┤│5│0000000│3,020,220│0000000│2,730,773│0000000│2,856,000│├───────┼───────┼─────┼────┼─────────────┼────┼─────────────┤│6│0000000│3,113,670│0000000│2,761,750│││├───────┼───────┼─────┼────┼─────────────┼────┼─────────────┤│7│0000000│3,686,970│0000000│3,158,000│││├───────┼───────┼─────┼────┼─────────────┼────┼─────────────┤│8│0000000│4,220,475│0000000│4,146,800│││├───────┼───────┼─────┼────┼─────────────┼────┼─────────────┤│9│││0000000│1,155,870│││├───────┼───────┼─────┼────┼─────────────┼────┼─────────────┤│10│││0000000│2,251,700│││├───────┼───────┼─────┼────┼─────────────┼────┼─────────────┤│11│││0000000│3,455,100│││├───────┼───────┼─────┼────┼─────────────┼────┼─────────────┤│12│││0000000│2,856,000│││├───────┼───────┼─────┼────┼─────────────┼────┼─────────────┤│13│││0000000│3,348,500│││├───────┼───────┼─────┼────┼─────────────┼────┼─────────────┤│14│││0000000│4,279,380│││├───────┼───────┼─────┼────┼─────────────┼────┼─────────────┤│15│││0000000│5,098,265│││├───────┼───────┼─────┼────┼─────────────┼────┼─────────────┤│16│││0000000│1,953,250│││└───────┴───────┴─────┴────┴─────────────┴────┴─────────────┘附表二㈦:
冒用艾訊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編號│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部帳戶│││├───────┼───────┬─────┼────┬─────────────┼────┬─────────────┤│1│0000000│1,533,735│0000000│1,642,420│0000000│2,485,600│├───────┼───────┼─────┼────┼─────────────┼────┼─────────────┤│2│0000000│1,746,675│0000000│2,685,480│0000000│1,763,950│├───────┼───────┼─────┼────┼─────────────┼────┼─────────────┤│3│0000000│1,668,860│0000000│605,260│0000000│1,095,600│├───────┼───────┼─────┼────┼─────────────┼────┼─────────────┤│4│0000000│1,832,250│0000000│630,691│0000000│843,500│├───────┼───────┼─────┼────┼─────────────┼────┼─────────────┤│5│0000000│1,507,380│0000000│2,485,600│0000000│967,000│├───────┼───────┼─────┼────┼─────────────┼────┼─────────────┤│6│0000000│1,340,535│0000000│1,763,950│││├───────┼───────┼─────┼────┼─────────────┼────┼─────────────┤│7│││0000000│1,587,600│││├───────┼───────┼─────┼────┼─────────────┼────┼─────────────┤│8│││0000000│1,095,600│││├───────┼───────┼─────┼────┼─────────────┼────┼─────────────┤│9│││0000000│843,500│││├───────┼───────┼─────┼────┼─────────────┼────┼─────────────┤│10│││0000000│967,000│││├───────┼───────┼─────┼────┼─────────────┼────┼─────────────┤│11│││0000000│1,348,600│││├───────┼───────┼─────┼────┼─────────────┼────┼─────────────┤│12│││0000000│1,533,735│││├───────┼───────┼─────┼────┼─────────────┼────┼─────────────┤│13│││0000000│1,746,675│││├───────┼───────┼─────┼────┼─────────────┼────┼─────────────┤│14│││0000000│1,668,860│││├───────┼───────┼─────┼────┼─────────────┼────┼─────────────┤│15│││0000000│1,832,250│││├───────┼───────┼─────┼────┼─────────────┼────┼─────────────┤│16│││0000000│1,874,670│││├───────┼───────┼─────┼────┼─────────────┼────┼─────────────┤│17│││0000000│2,032,643│││├───────┼───────┼─────┼────┼─────────────┼────┼─────────────┤│18│││0000000│1,510,425│││└───────┴───────┴─────┴────┴─────────────┴────┴─────────────┘附表二㈧:
冒用金橋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編號│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部帳戶│││├───────┼───────┬─────┼────┬─────────────┼────┬─────────────┤│1│0000000│1,211,700│0000000│864,560│0000000│354,000│├───────┼───────┼─────┼────┼─────────────┼────┼─────────────┤│2│0000000│1,191,015│0000000│1,325,780│0000000│989,600│├───────┼───────┼─────┼────┼─────────────┼────┼─────────────┤│3│0000000│1,455,825│0000000│2,275,600│0000000│1,212,330│├───────┼───────┼─────┼────┼─────────────┼────┼─────────────┤│4│0000000│1,381,601│││0000000│1,036,875│├───────┼───────┼─────┼────┼─────────────┼────┼─────────────┤│5│││││0000000│1,016,925│├───────┼───────┼─────┼────┼─────────────┼────┼─────────────┤│6│││││0000000│1,025,693│├───────┼───────┼─────┼────┼─────────────┼────┼─────────────┤│7│││││0000000│1,191,015│├───────┼───────┼─────┼────┼─────────────┼────┼─────────────┤│8│││││0000000│1,455,825│├───────┼───────┼─────┼────┼─────────────┼────┼─────────────┤│9│││││0000000│1,381,601│└───────┴───────┴─────┴────┴─────────────┴────┴─────────────┘附表二㈨:
冒用極智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編號│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匯款至台通公│││部帳戶│司臺中商銀溪│司中信銀行桃││││湖分行帳戶│園分行帳戶│├───────┼───────┬─────┼─┬────┼─┬────┤│1│0000000│1,554,000│││││├───────┼───────┼─────┼─┼────┼─┼────┤│2│0000000│1,183,750│││││├───────┼───────┼─────┼─┼────┼─┼────┤│3│0000000│1,171,150│││││└───────┴───────┴─────┴─┴────┴─┴────┘附表二㈩:
冒用迎廣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編號│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部帳戶││││││││├───────┼───────┬─────┼────┬─────────────┼────┬─────────────┤│1│0000000│1,035,825│0000000│1,136,000│0000000│320,000│├───────┼───────┼─────┼────┼─────────────┼────┼─────────────┤│2│0000000│1,005,900│0000000│439,000│0000000│1,855,600│├───────┼───────┼─────┼────┼─────────────┼────┼─────────────┤│3│0000000│1,504,965│0000000│1,059,450│0000000│1,751,925│├───────┼───────┼─────┼────┼─────────────┼────┼─────────────┤│4│││││0000000│1,662,948│├───────┼───────┼─────┼────┼─────────────┼────┼─────────────┤│5│││││0000000│1,842,330│├───────┼───────┼─────┼────┼─────────────┼────┼─────────────┤│6│││││0000000│1,402,590│├───────┼───────┼─────┼────┼─────────────┼────┼─────────────┤│7│││││0000000│1,059,450│├───────┼───────┼─────┼────┼─────────────┼────┼─────────────┤│8│││││0000000│1,035,825│├───────┼───────┼─────┼────┼─────────────┼────┼─────────────┤│9│││││0000000│1,005,900│├───────┼───────┼─────┼────┼─────────────┼────┼─────────────┤│10│││││0000000│1,504,965│└───────┴───────┴─────┴────┴─────────────┴────┴─────────────┘附表二:
冒用彩富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編號│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匯款至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部帳戶│││├───────┼───────┬─────┼────┬─────────────┼────┬─────────────┤│1│││0000000│1,455,600│0000000│2,551,500│├───────┼───────┼─────┼────┼─────────────┼────┼─────────────┤│2│││0000000│2,965,800│0000000│1,854,090│├───────┼───────┼─────┼────┼─────────────┼────┼─────────────┤│3│││0000000│2,158,600│0000000│2,203,425│├───────┼───────┼─────┼────┼─────────────┼────┼─────────────┤│4│││0000000│1,586,750│0000000│2,560,425│├───────┼───────┼─────┼────┼─────────────┼────┼─────────────┤│5│││0000000│1,745,000│││├───────┼───────┼─────┼────┼─────────────┼────┼─────────────┤│6│││0000000│1,685,000│││├───────┼───────┼─────┼────┼─────────────┼────┼─────────────┤│7│││0000000│2,785,000│││├───────┼───────┼─────┼────┼─────────────┼────┼─────────────┤│8│││0000000│2,087,820│││├───────┼───────┼─────┼────┼─────────────┼────┼─────────────┤│9│││0000000│2,075,220│││├───────┼───────┼─────┼────┼─────────────┼────┼─────────────┤│10│││0000000│2,448,075│││├───────┼───────┼─────┼────┼─────────────┼────┼─────────────┤│11│││0000000│2,148,090│││├───────┼───────┼─────┼────┼─────────────┼────┼─────────────┤│12│││0000000│2,551,500│││├───────┼───────┼─────┼────┼─────────────┼────┼─────────────┤│13│││0000000│1,854,090│││├───────┼───────┼─────┼────┼─────────────┼────┼─────────────┤│14│││0000000│2,203,425│││├───────┼───────┼─────┼────┼─────────────┼────┼─────────────┤│15│││0000000│2,560,425│││├───────┼───────┼─────┼────┼─────────────┼────┼─────────────┤│16│││0000000│2,044,140│││└───────┴───────┴─────┴────┴─────────────┴────┴─────────────┘附表二:
冒用陞旺公司名義匯款假金流┌───────┬─────────────┬──────────────────┬──────┐│編號│匯款至台通公司安泰銀行營業│匯款至台通公司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匯款至台通公│││部帳戶││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1│││0000000│2,489,000│││├───────┼───────┼─────┼────┼─────────────┼─┼────┤│2│││0000000│3,138,940│││├───────┼───────┼─────┼────┼─────────────┼─┼────┤│3│││0000000│1,846,500│││├───────┼───────┼─────┼────┼─────────────┼─┼────┤│4│││0000000│1,456,000│││├───────┼───────┼─────┼────┼─────────────┼─┼────┤│5│││0000000│1,855,900│││├───────┼───────┼─────┼────┼─────────────┼─┼────┤│6│││0000000│1,314,500│││├───────┼───────┼─────┼────┼─────────────┼─┼────┤│7│││0000000│1,575,000│││├───────┼───────┼─────┼────┼─────────────┼─┼────┤│8│││0000000│1,747,043│││├───────┼───────┼─────┼────┼─────────────┼─┼────┤│9│││0000000│2,086,035│││├───────┼───────┼─────┼────┼─────────────┼─┼────┤│10│││0000000│2,063,985│││├───────┼───────┼─────┼────┼─────────────┼─┼────┤│11│││0000000│1,634,850│││├───────┼───────┼─────┼────┼─────────────┼─┼────┤│12│││0000000│1,191,015│││├───────┼───────┼─────┼────┼─────────────┼─┼────┤│13│││0000000│1,570,380│││├───────┼───────┼─────┼────┼─────────────┼─┼────┤│14│││0000000│1,769,996│││├───────┼───────┼─────┼────┼─────────────┼─┼────┤│15│││0000000│2,074,170│││└───────┴───────┴─────┴────┴─────────────┴─┴────┘附表三:偽造定存單┌───┬──────────┬───────┬────┬────┬────┬───────┐│編號│存款銀行│製作日期│存戶名稱│金額│存款期間│有權簽章人│├───┼──────────┼───────┼────┼────┼────┼───────┤│1│元大銀行大里分行│107年8月15日│台通科技│100萬元│107年8月│江惠娟│││││股份有限││15日至10││││││公司││8年8月15││││││││日││├───┼──────────┼───────┼────┼────┼────┼───────┤│2│元大銀行大里分行│107年12月15日│台通科技│5億元│107年12│江惠娟│││││股份有限││月15日至││││││公司││108年12││││││││月15日││└───┴──────────┴───────┴────┴────┴────┴───────┘附表四:偽造輔導上市契約書┌───┬──────────┐│編號│契約名稱│├───┼──────────┤│1│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櫃)輔│││導協議書│└───┴──────────┘附表五:偽造合作契約一覽表┌───┬──────────┐│編號│契約名稱│├───┼──────────┤│1│台灣愛思開海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偽造│││『商業保密協議書』│├───┼──────────┤│2│台灣愛思開海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偽造│││『採購合約書』│├───┼──────────┤│3│遠東金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供貨契約│└───┴──────────┘附表六:製作不實財務報表┌───┬──────────┬───────────────┐│編號│不實財務報表│不實內容│├───┼──────────┼───────────────┤│1│被告謝明陽所製作不實│一、其資產負債表竟虛列銀行存款│││之自結105年度之資產│達2億9942萬1761元。│││負債表(105年12月31│二、其損益表竟虛列銷售收入累計│││日)、損益表(105年│為12億231萬7468元。│││12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108年度偵字第││││14683號卷三第173頁││││以下)││├───┼──────────┼───────────────┤│2│被告謝明陽所製作不實│一、其資產負債表竟虛列銀行存款│││之自結106年度之資產│達4億2348萬8205元。│││負債表(106年6月30│二、其損益表竟虛列銷售收入累計│││日)、損益表(106年6│為7億8733萬1320元。│││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108年度偵字第││││14683號卷三第179頁以││││下)││├───┼──────────┼───────────────┤│3│被告謝明陽所製作不實│一、其資產負債表竟虛列銀行存款│││之自結106年度之資產│達1億6287萬192元。│││負債表(106年9月30│二、其損益表竟虛列銷售收入累│││日)、損益表(106年9│計為15億5138萬30元。│││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108年度偵字第││││14683號卷三第187頁││││以下)││├───┼──────────┼───────────────┤│4│被告謝明陽所製作不實│一、其資產負債表竟虛列銀行存款│││之自結106年度之資產│達9億4698萬8699。│││負債表(106年12月31│二、其損益表竟虛列銷售收入累計│││日)、損益表(106年│為22億1624萬83元。│││12月1日至106年12月30││││日)(108年度偵字第││││14683號卷三第193頁││││以下)││├───┼──────────┼───────────────┤│5│被告謝明陽所製作不實│一、其資產負債表竟虛列現金及約│││之自結簡易財務報表(│當現金為11億7642萬│││107年3月31日)(108│7000元。│││年度偵字第14683號卷│二、其損益表竟虛列營業收入累計│││三第201頁以下)│為8億4506萬元│├───┼──────────┼───────────────┤│6│被告謝明陽所製作不實│一、其資產負債表竟虛列現金及約│││之自結107年度之資產│當現金為16億926萬9440│││負債表(107年9月30│元。│││日)、損益表(107年9│二、其損益表竟虛列營業收入累計│││月1日至107年9月30日│為24億316萬3450元。│││)(108年度偵字第││││14683號卷三第203頁││││以下)││├───┼──────────┼───────────────┤│7│被告謝明陽所製作不實│一、其資產負債表竟虛列現金及約│││之自結107年度之簡易│當現金為15億9489萬│││財務報表(107年12月│9000元。│││31日)(108年度偵字│二、其損益表竟虛列營業收入累計│││第14683號卷三第209頁│為30億4266萬5000元。│││以下)││├───┼──────────┼───────────────┤│8│被告謝明陽所製作不實│一、其資產負債表竟虛列現金及約│││之自結108年度之簡│當現金為18億6572萬│││易財務報表(108年3│9000元。二、其損益表竟虛│││月31日)(108年度│列營業收入累計為4億9989│││偵字第14683號卷三│萬7000元。│││第213頁以下)││├───┼──────────┼───────────────┤│9│不實台通科技股份有限│一、其104年底資產負債表虛列│││公司財務報告暨會計師│現金及約當現金為3740萬│││查核報告書民國105及│2974元。其105年底資產負│││104年度(106年6月20│債表虛列現金及約當現金為2│││日)(108年度偵字第│億9944萬9845元。│││14683號卷三第19頁以│二、其104年度損益表虛列營業收│││下)│入為8億5196萬900元(││││每股盈餘1.76元),其105││││年度損益表虛列營業收入為││││12億231萬7468元。(每││││股盈餘7.11元)│├───┼──────────┼───────────────┤│10│不實台通公司財務報告│一、其105年底資產負債表虛列│││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民│現金及約當現金為2億9944│││國106及105年度(108│萬9845元。其106年底資│││年度偵字第14683號卷│產負債表虛列現金及約當現金│││三第55頁以下)(108│為9億4701萬5336元。│││年度他字第2420號聲押│二、其105年度損益表虛列營業收│││卷第75頁以下)│入為12億231萬7468元(每股盈││││餘7.11元),其106年度損益││││表虛列營業收入為22億1624萬││││7083元。(每股盈餘15.09元)│└───┴──────────┴───────────────┘附表七:專利一覽表┌──┬──────────┬──────┬──────┐│編號│專利名稱│產品應用範圍│專利註冊情形│├──┼──────────┼──────┼──────┤│1│記憶體模組及其具備結│DDR│中華民國發明│││合結構之散熱裝置││第I330517號││││││├──┼──────────┼──────┼──────┤│2│記憶體模組及其散熱裝│DDR│中華民國發明│││置││第I336033號│├──┼──────────┼──────┼──────┤│3│HEATSINKCLIPAND│DDR│美國專利(US│││METHODFORFORMING││0000000B2)│││THESAME│││├──┼──────────┼──────┼──────┤│4│MEMORYMODULE│DDR│美國專利(US│││ASSEMBLYAND││0000000B2)│││HEATSINKTHEROF│││├──┼──────────┼──────┼──────┤│5│MEMORYMODULE│DDR│美國專利(US│││ASSEMBLYANDHEAT││0000000B2)│││SINKTHEREOF│││└──┴──────────┴──────┴──────┘附表八㈠:
認購新股投資人一覽表(105年1月25日發行新股部分)┌──┬─────┬─────┬─────┬─────┐│編號│認購人│每股價格│認購金額│備註│├──┼─────┼─────┼─────┼─────┤│1│謝明陽│18元│3947萬│未實際繳納│││││4000│股款│├──┼─────┼─────┼─────┼─────┤│2│楊淑慧│18元│4028萬│未實際繳納│││││4000元│股款│├──┼─────┼─────┼─────┼─────┤│3│謝佩珊│18元│207萬000│未實際繳納│││││元│股款│├──┼─────┼─────┼─────┼─────┤│4│謝孟修│18元│468萬元│未實際繳納││││││股款│├──┼─────┼─────┼─────┼─────┤│5│明凱投資股│18元│453萬││││份有限公司││6000元││├──┼─────┼─────┼─────┼─────┤│6│英格爾生技│18元│1728萬元││││股份有限公││││││司││││├──┼─────┼─────┼─────┼─────┤│7│莊堂棋│18元│180萬元││├──┼─────┼─────┼─────┼─────┤│8│林明霞│18元│90萬元││├──┼─────┼─────┼─────┼─────┤│9│呂正河│18元│162萬元││├──┼─────┼─────┼─────┼─────┤│10│呂若瑜│18元│99萬元││├──┼─────┼─────┼─────┼─────┤│11│呂泓瑾│18元│99萬元││├──┼─────┼─────┼─────┼─────┤│12│呂梓薇│18元│135萬元││├──┼─────┼─────┼─────┼─────┤│13│呂容陞│18元│135萬元││├──┼─────┼─────┼─────┼─────┤│14│郭金鍊│18元│54萬元││├──┼─────┼─────┼─────┼─────┤│15│御麟實業股│18元│1萬8000元│未實際繳納│││份有限公司│││股款│├──┼─────┼─────┼─────┼─────┤│16│廣運機械工│18元│1101萬││││程股份有限││6000元││││公司││││├──┼─────┼─────┼─────┼─────┤│17│呂瑞芸│18元│88萬2000││││││元││├──┼─────┼─────┼─────┼─────┤│18│王秀君│18元│270萬││├──┼─────┼─────┼─────┼─────┤││實際繳納股││4595萬││││款總計││4000元││└──┴─────┴─────┴─────┴─────┘附表八㈡:
認購新股投資人一覽表(106年12月20日發行部分)┌──┬─────┬─────┬─────┬─────┬──────┬─────┐│編號│認購人│登記每股發│登記認購金│實際每股發│實際認購金額│備註││││行價格│額│行價格│││├──┼─────┼─────┼─────┼─────┼──────┼─────┤│1│謝明陽│10元││80元││未實際繳納││││││││股款│├──┼─────┼─────┼─────┼─────┼──────┼─────┤│2│楊淑慧│10元││80元││未實際繳納││││││││股款│├──┼─────┼─────┼─────┼─────┼──────┼─────┤│3│謝佩珊│10元││80元││未實際繳納││││││││股款│├──┼─────┼─────┼─────┼─────┼──────┼─────┤│4│謝孟修│10元││80元││未實際繳納││││││││股款│├──┼─────┼─────┼─────┼─────┼──────┼─────┤│5│蔡麗華│10元│12萬4000│80元│99萬2000元││││││元││││├──┼─────┼─────┼─────┼─────┼──────┼─────┤│6│林鴻鈞│10元│25萬元│80元│200萬元│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7│丁踴躍│10元│304萬元│80元│2432萬元││├──┼─────┼─────┼─────┼─────┼──────┼─────┤│8│李玉菁│10元│64萬元│80元│512萬元││├──┼─────┼─────┼─────┼─────┼──────┼─────┤│9│鄔玉琪│10元│80萬元│80元│640萬元││├──┼─────┼─────┼─────┼─────┼──────┼─────┤│10│沈叔蓉│10元│120萬元│80元│960萬元││├──┼─────┼─────┼─────┼─────┼──────┼─────┤│11│張峻銘│10元│40萬元│80元│320萬元││├──┼─────┼─────┼─────┼─────┼──────┼─────┤│12│ 黃健華 │10元│8萬元│80元│64萬元││├──┼─────┼─────┼─────┼─────┼──────┼─────┤│13│黃靜蘭│10元│40萬元│80元│320萬元││├──┼─────┼─────┼─────┼─────┼──────┼─────┤│14│林政賢│10元│400萬元│80元│3200萬元││├──┼─────┼─────┼─────┼─────┼──────┼─────┤│15│陳美玲│10元│600萬元│80元│4800萬元││├──┼─────┼─────┼─────┼─────┼──────┼─────┤│16│林金盆│10元│600萬元│80元│4800萬元││├──┼─────┼─────┼─────┼─────┼──────┼─────┤│17│陳添火│10元│400萬元│80元│3200萬元││├──┼─────┼─────┼─────┼─────┼──────┼─────┤│18│樂富國際有│10元│400萬元│80元│3200萬元││││限公司││││││├──┼─────┼─────┼─────┼─────┼──────┼─────┤│19│御璽投資股│10元│70萬元│80元│280萬元││││份有限公司││││││├──┼─────┼─────┼─────┼─────┼──────┼─────┤│20│協泰國際股│10元│1000萬元│80元│8000萬元││││份有限公司││││││├──┼─────┼─────┼─────┼─────┼──────┼─────┤│21│勝創科技股│10元│1000萬元│80元│8000萬元││││份有限公司││││││├──┼─────┼─────┼─────┼─────┼──────┼─────┤│22│朱成志│10元│110萬元│80元│880萬元││├──┼─────┼─────┼─────┼─────┼──────┼─────┤││實際繳納股││││4億2187萬││││款總計││││2000元││└──┴─────┴─────┴─────┴─────┴──────┴─────┘附表九㈠:
台通公司證券詐欺之被害人一覽表(以謝明陽名義出售部分)┌───┬───┬──────────────────────┐│編號│投資人│購買時間、張數、每股價格│├───┼───┼──────────────────────┤│1│英格爾│104年11月30日購買1500張(每股32元)│││科技股│註:洪炳坤、訊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均因被告之說│││份有限│明介紹,分別於105年7月15日、105年10月間│││公司(│,各以每股48元、70元,向英格爾科技股份有│││代表人│限公司、丁踴躍各購買250張、500張(丁踴躍│││:呂正│之前手亦為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事│││東)│實起訴書未敘及,惟為起訴效力所及,故予補││││充之。│├───┼───┼──────────────────────┤│2│ 楊志傑 │105年1月15日購買55張(每股16元)│├───┼───┼──────────────────────┤│3│ 侯文定 │105年1月15日購買800張(每股16元)│├───┼───┼──────────────────────┤│4│鄭昌源│105年3月14日購買200張(每股30元)│├───┼───┼──────────────────────┤│5│柯吉源│105年4月11日購買600張(每股36元)││││105年10月25日購買600張(每股)│├───┼───┼──────────────────────┤│6│佳林創│105年4月19日購買1500張(每股50元)│││業投資│105年5月31日購買500張(每股50元)│││股份有│註: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限公司││├───┼───┼──────────────────────┤│7│偉峰投│105年5月31日購買150張(每股50元)│││資股份│註: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有限公││││司││├───┼───┼──────────────────────┤│8│楊吉吉│105年5月31日購買150張(每股50元)│││文││├───┼───┼──────────────────────┤│9│廖世芳│105年5月31日購買150張(每股50元)││││註: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10│林鴻鈞│105年5月31日購買200張(每股50元)││││註: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11│盧郁芬│105年7月4日購買512.5張(每股75元)││││105年7月11日購買600張(每股75元)│├───┼───┼──────────────────────┤│12│鄔玉琪│105年7月4日購買100張(每股75元)│││││├───┼───┼──────────────────────┤│13│萬寶週│105年7月11日購買100張(每股75元)│││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4│汪徐元│105年7月4日購買50張(每股75元)│││妹│(起訴書誤載買受人姓名為「 汪徐玉珠 」,應予更││││正)│├───┼───┼──────────────────────┤│15│洪于婷│105年7月11日購買50張(每股75元)│├───┼───┼──────────────────────┤│16│王秀君│105年7月20日購買1000張(每股30元)│├───┼───┼──────────────────────┤│17│李明美│105年10月25日購買300張(每股15元)│├───┼───┼──────────────────────┤│18│蔡明翰│105年10月25日購買50張(每股15元)│├───┼───┼──────────────────────┤│19│蔡明曄│105年10月25日購買50張(每股15元)│├───┼───┼──────────────────────┤│20│ 林吟 │106年1月17日購買30張(每股28元)│├───┼───┼──────────────────────┤│21│王秀君│106年1月17日購買40張(每股28元)│├───┼───┼──────────────────────┤│22│ 王慶瑞 │106年1月17日購買40張(每股28元)│├───┼───┼──────────────────────┤│23│迨金投│106年2月21日購買20張(每股120元)│││資股份││││有限公││││司││├───┼───┼──────────────────────┤│24│甲上林│106年2月21日購買120張(每股120元)│││廣告股││││份有限││││公司││├───┼───┼──────────────────────┤│25│洪耀坤│106年2月21日購買120張(每股120元)│├───┼───┼──────────────────────┤│26│李玉雲│106年2月21日購買40張(每股120元)│├───┼───┼──────────────────────┤│27│財悅投│106年2月24日購買500張(每股120元)│││資股份││││有限公││││司││├───┼───┼──────────────────────┤│28│ 泓達投 │106年5月8日購買393張(每股110元)│││資股份││││有限公││││司││├───┼───┼──────────────────────┤│29│林滄海│106年9月11日購買550張(每股75元)│├───┼───┼──────────────────────┤│30│ 林玉華 │107年3月26日購買600張(每股80元)│├───┼───┼──────────────────────┤│31│陳美玲│107年3月26日購買500張(每股80元)│├───┼───┼──────────────────────┤│32│ 吳太平 │107年3月26日購買700張(每股80元)│├───┼───┼──────────────────────┤│33│林政賢│107年3月31日購買300張(每股80元)│├───┼───┼──────────────────────┤│34│林金盆│107年3月31日購買300張(每股80元)│├───┼───┼──────────────────────┤│35│ 林錦女 │107年3月31日購買400張(每股80元)│├───┼───┼──────────────────────┤│36│陳乃榮│107年4月11日購買100張(每股80元)││││註: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37│洪于婷│107年4月11日購買84張(每股80元)│├───┼───┼──────────────────────┤│38│量子投│107年4月20日購買130張(每股80元)│││資股份││││有限公││││司││├───┼───┼──────────────────────┤│39│朱成志│107年4月20日購買190張(每股80元)│└───┴───┴──────────────────────┘附表九㈡:
台通公司證券詐欺之被害人一覽表(以楊淑慧名義出售部分)┌───┬───┬──────────────────────┐│編號│投資人│購買時間、張數、每股價格│├───┼───┼──────────────────────┤│1│明凱投│104年10月28日購買700張(每股15元)│││資股份││││有限公││││司││├───┼───┼──────────────────────┤│2│ 林月珍 │104年10月28日購買1400張(每股15元)││││註:匯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之說明介紹││││,於105年6月2日以每股50元之價格,向林月││││珍購買440張,此事實起訴書未敘及,惟為起││││訴效力所及,故予補充之。│├───┼───┼──────────────────────┤│3│匯昇國│105年2月24日購買1000張(每股40元)│││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4│康瑤華│105年5月26日購買1000張(每股50元)│├───┼───┼──────────────────────┤│5│陳添火│105年12月6日購買300張(每股85元)│├───┼───┼──────────────────────┤│6│吳太平│105年12月6日購買460張(每股85元)│├───┼───┼──────────────────────┤│7│林政賢│105年12月6日購買500張(每股85元)│├───┼───┼──────────────────────┤│8│ 簡錦泉 │105年12月6日購買500張(每股85元)│├───┼───┼──────────────────────┤│9│ 李展宇 │105年12月6日購買40張(每股85元)│├───┼───┼──────────────────────┤│10│昌祥投│106年5月8日購買500張(每股110元)│││資股份││││有限公││││司││├───┼───┼──────────────────────┤│11│泓達投│106年5月8日購買107張(每股110元)│││資股份││││有限公││││司││├───┼───┼──────────────────────┤│12│林玉華│106年9月11日購買550張(每股75元)││││107年3月26日購買200張(每股80元)│├───┼───┼──────────────────────┤│13│ 林炘漢 │107年10月18日購買200張(每股61元)│├───┼───┼──────────────────────┤│14│ 林辰豪 │107年10月18日購買100張(每股61元)│├───┼───┼──────────────────────┤│15│ 陳芸廷 │107年10月18日購買600張(每股61元)│├───┼───┼──────────────────────┤│16│ 吳俊德 │107年10月18日購買400張(每股61元)│├───┼───┼──────────────────────┤│17│ 吳思瑩 │107年10月18日購買400張(每股61元)│└───┴───┴──────────────────────┘附表九㈢:
台通公司證券詐欺之被害人一覽表(以謝佩珊名義出售部分)┌───┬───┬──────────────────────┐│編號│投資人│購買時間、張數、每股價格│├───┼───┼──────────────────────┤│1│林玉華│105年12月26日購買500張(每股85元)│├───┼───┼──────────────────────┤│2│呂紹強│106年9月11日購買100張(每股10元)││││註: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3│ 林進菡 │107年10月18日購買300張(每股61元)│├───┼───┼──────────────────────┤│4│ 林于婷 │107年10月18日購買200張(每股61元)│└───┴───┴──────────────────────┘附表九㈣:
台通公司證券詐欺之被害人一覽表(以謝孟修名義出售部分)┌───┬───┬──────────────────────┐│編號│投資人│購買時間、張數、每股價格│├───┼───┼──────────────────────┤│1│楊志傑│105年1月15日購買45張(每股16元)│├───┼───┼──────────────────────┤│2│ 周經哲 │105年1月15日購買100張(每股16元)│├───┼───┼──────────────────────┤│3│黃浩忠│105年1月29日購買10張(每股18元)│├───┼───┼──────────────────────┤│4│林彥廷│105年1月29日購買5張(每股18元)│├───┼───┼──────────────────────┤│5│鄭澔陽│105年1月29日購買35張(每股18元)│├───┼───┼──────────────────────┤│6│ 劉柏蘦 │105年1月29日購買45張(每股18元)│├───┼───┼──────────────────────┤│7│沈麗娟│105年1月29日購買100張(每股18元)│├───┼───┼──────────────────────┤│8│衷梓娟│105年1月29日購買5張(每股18元)│├───┼───┼──────────────────────┤│9│汪徐元│105年2月26日購買50張(每股40元)│││妹││├───┼───┼──────────────────────┤│10│洪于婷│105年2月26日購買50張(每股40元)│├───┼───┼──────────────────────┤│11│李明美│105年4月11日購買300張(每股40元)│├───┼───┼──────────────────────┤│12│蔡明翰│105年4月19日購買50張(每股40元)│├───┼───┼──────────────────────┤│13│蔡明曄│105年4月19日購買50張(每股40元)│├───┼───┼──────────────────────┤│14│黃淑珍│105年4月25日購買10張(每股40元)│├───┼───┼──────────────────────┤│15│鄭鳳珠│105年4月25日購買10張(每股40元)│├───┼───┼──────────────────────┤│16│陳麗安│105年4月25日購買80張(每股40元)│├───┼───┼──────────────────────┤│17│匯昇國│105年5月5日購買1000張(每股40元)│││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8│ 胡銘倫 │105年5月26日購買100張(每股50元)││││105年11月4日購買100張(每股40元)│├───┼───┼──────────────────────┤│19│蔣華美│105年7月13日購買440張(每股68元)││││註: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20│偉峰投│105年10月28日購買100張(每股80元)│││資股份│註: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有限公││││司││├───┼───┼──────────────────────┤│21│ 趙艾迪 │105年10月28日購買100張(每股100元)│├───┼───┼──────────────────────┤│22│沈叔蓉│105年10月28日購買150張(每股100元)│├───┼───┼──────────────────────┤│23│ 吳政慧 │105年10月28日購買100張(每股100元)│├───┼───┼──────────────────────┤│24│ 洪晴軒 │105年10月28日購買50張(每股100元)│├───┼───┼──────────────────────┤│25│楊吉吉│105年10月28日購買150張(每股100元)│││文││├───┼───┼──────────────────────┤│26│邱盈菁│105年10月28日購買50張(每股100元)│├───┼───┼──────────────────────┤│27│萬寶網│105年11月30日購買120張(每股75元)│││路科技│107年4月2日購買180張(每股80元)│││股份有││││限公司││├───┼───┼──────────────────────┤│28│李玉菁│105年11月30日購買80張(每股75元)│├───┼───┼──────────────────────┤│29│簡奉任│105年12月6日購買200張(每股85元)││││註: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30│林金盆│105年12月6日購買500張(每股85元)│├───┼───┼──────────────────────┤│31│李秀華│106年1月9日購買100張(每股85元)│├───┼───┼──────────────────────┤│32│陳乃榮│106年1月9日購買50張(每股40元)│├───┼───┼──────────────────────┤│33│林玉華│106年1月23日購買300張(每股95元)│├───┼───┼──────────────────────┤│34│陳美玲│106年1月23日購買300張(每股95元)│├───┼───┼──────────────────────┤│35│吳太平│106年1月23日購買300張(每股95元)│├───┼───┼──────────────────────┤│36│林錦女│106年1月23日購買300張(每股95元)│├───┼───┼──────────────────────┤│37│陳添火│106年9月11日購買100張(每股75元)│├───┼───┼──────────────────────┤│38│林滄海│106年9月11日購買300張(每股75元)│├───┼───┼──────────────────────┤│39│ 林雪英 │107年4月2日購買2張(每股80元)│├───┼───┼──────────────────────┤│40│盧郁芬│107年4月2日購買101張(每股80元)││││107年4月23日購買101張(每股80元)│├───┼───┼──────────────────────┤│41│蔡麗華│107年4月2日購買20張(每股80元)││││107年4月23日購買20張(每股80元)│├───┼───┼──────────────────────┤│42│ 超鋒雷 │107年9月19日購買200張(每股80元)│││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43│呂紹強│107年9月19日購買100張(每股20元)││││註: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44│陳蔚瑤│107年9月19日購買20張(每股20元)││││註: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45│ 尤榮進 │107年9月19日購買200張(每股73元)│├───┼───┼──────────────────────┤│46│ 尤靖元 │107年9月19日購買191張(每股70元)│├───┼───┼──────────────────────┤│47│ 王美瑞 │107年9月19日購買191張(每股73元)│├───┼───┼──────────────────────┤│48│ 林鈞達 │107年10月18日購買400張(每股61元)│├───┼───┼──────────────────────┤│49│ 林泓陞 │107年10月18日購買400張(每股61元)│└───┴───┴──────────────────────┘附表十:
┌──┬──────────┬────┬───────┬───────────┐│編號│標的│登記所有│不動產登記及車│備註││││人│輛領牌或出廠日││││││期││├──┼──────────┼────┼───────┼───────────┤│1│臺中市○○區○○段46│謝明陽│106年1月20日│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8建號建物│││裁定扣押│├──┼──────────┼────┼───────┼───────────┤│2│臺中市○○區○○段19│謝明陽│106年1月20日│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51地號土地│││裁定扣押│├──┼──────────┼────┼───────┼───────────┤│3│臺中市○○區○○段19│謝明陽│106年1月20日│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54地號土地│││裁定扣押│├──┼──────────┼────┼───────┼───────────┤│4│臺中市○○區○○段11│謝明陽│104年7月1日│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61號土地│││裁定扣押│││註:起訴書附表十編號││││││5贅載此筆土地,││││││應予更正刪除。││││├──┼──────────┼────┼───────┼───────────┤│5│臺中市○○區○○段11│謝明陽│104年7月1日│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64號土地│││裁定扣押│││註:起訴書附表十編號││││││6誤載為「1162」││││││地號,應予更正。││││├──┼──────────┼────┼───────┼───────────┤│6│臺中市○○區○○段11│謝明陽│104年7月1日│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63號土地│││裁定扣押│├──┼──────────┼────┼───────┼───────────┤│7│臺中市○○區○○段11│謝明陽│104年7月1日│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69號土地│││裁定扣押│├──┼──────────┼────┼───────┼───────────┤│8│臺中市○○區○○段24│楊淑慧│100年1月27日│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建號建物│││裁定扣押│├──┼──────────┼────┼───────┼───────────┤│9│臺中市○○區○○段20│楊淑慧│100年1月27日│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1之4號土地│││裁定扣押│├──┼──────────┼────┼───────┼───────────┤│10│臺中市○○區○○段20│楊淑慧│100年1月27日│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1之8地號土地│││裁定扣押│├──┼──────────┼────┼───────┼───────────┤│11│臺中市○○區○○段80│謝佩珊│103年9月29日│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65建號建物│││裁定扣押│├──┼──────────┼────┼───────┼───────────┤│12│臺中市○○區○○段10│謝佩珊│103年9月29日│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32地號土地│││裁定扣押│├──┼──────────┼────┼───────┼───────────┤│13│臺中市○○區○○段44│謝孟修│105年11月29日│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建號建物│││裁定扣押│├──┼──────────┼────┼───────┼───────────┤│14│臺中市○○區○○段29│謝孟修│105年11月29日│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0號地號土地│││裁定扣押│├──┼──────────┼────┼───────┼───────────┤│15│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謝明陽│發牌日期│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106年2月21日│裁定扣押││││││(依法變價為424萬元)│├──┼──────────┼────┼───────┼───────────┤│16│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謝明陽│發牌日期│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105年1月14日│裁定扣押││││││(依法變價為164萬元)│├──┼──────────┼────┼───────┼───────────┤│17│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楊淑慧│出廠日期│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登記│106年4月│裁定扣押││││名義人)││(依法變價為148萬││││││2000元)│├──┼──────────┼────┼───────┼───────────┤│18│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楊淑慧│出廠日期│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登記│106年8月│裁定扣押││││名義人)││(依法變價為200萬元)│├──┼──────────┼────┼───────┼───────────┤│19│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楊淑慧│出廠日期│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登記│106年7月│裁定扣押││││名義人)││(依法變價為304萬元)│├──┼──────────┼────┼───────┼───────────┤│20│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謝佩珊│發牌日期│由謝佩珊自行提出││││(登記│107年7月6日│(依法變價為94萬4000元││││名義人)││)│├──┼──────────┼────┼───────┼───────────┤│21│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謝佩珊│出廠日期│由謝佩珊自行提出││││(登記│106年5月│(依法變價為182萬4000││││名義人)││元)│├──┼──────────┼────┼───────┼───────────┤│22│被告謝明陽所申辦之元│謝明陽││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裁定扣押│││1710號帳戶內扣得存款││││││620萬2534元││││├──┼──────────┼────┼───────┼───────────┤│23│參與人楊淑慧所申辦之│楊淑慧││依108年度聲扣字第22號│││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裁定扣押│││21970號帳戶內扣得存││││││款53萬73元││││├──┼──────────┼────┼───────┼───────────┤│24│扣案現金742萬7000元│台通公司││依法搜索時扣得│││註:起訴書附表十編號│謝明陽│││││25誤載扣案現金數│楊淑慧│││││為「742萬元」,應│謝孟修│││││予更正。││││└──┴──────────┴────┴───────┴───────────┘附表十一:
┌──┬─────────────────────────────┐│編號│扣案物│├──┼─────────────────────────────┤│1│變造之台通公司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扣押物編號2-13)│├──┼─────────────────────────────┤│2│附表三編號2之偽造定存單(扣押物編號1-5)、附表四之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櫃)輔導協議書(扣押物編號2-25)│││、附表五之偽造合作契約(扣押物編號1-2、1-3)、不實台通公司│││106及105年度財務報告暨偽造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影本見偵│││14683卷3P19至53)、不實台通公司105及104年度財務報告暨偽造│││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影本見偵14683卷3P55至65,扣押物號1-13│││)│├──┼─────────────────────────────┤│3│調和會計師印章(扣押物編號2-6)、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印章(扣押物編號2-7)、合約專用章(扣押物編號2-8)、元大│││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員戳章及行員職章(扣押物編號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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