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70號聲請人即 陳正達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選任辯護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戰諭威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曾秀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