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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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70號聲請人即 陳正達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選任辯護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戰諭威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