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228號債權人 張宏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金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金鋒」或「 何金峰 」?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請提出請求利息6%之依據?(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
5%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