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山固國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旺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50萬元(即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拍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謹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