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分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毀損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