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宏格
○○○○○○○○)居嘉義縣○○鄉○○村○○○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8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宏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檢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確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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