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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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正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正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徐正山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竊盜、毀損二案之犯罪類型有別,數罪侵害法益不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毀棄損壞宣告刑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2月27日111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86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4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438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435號判決日期112/10/06112/10/18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438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4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1/15112/11/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罰金刑罰金刑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412號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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