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瑞瑜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瑞瑜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附表:受刑人李瑞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5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17日│100年7月12日│100年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3431號│100年度偵字第17475號│100年度偵字第2401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417號│100年度沙簡字第508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9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15日│100年10月17日│100年12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417號│100年度沙簡字第508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9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13日│100年12月5日│101年1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500號│101年度執字第83號│101年度執字第1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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