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4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亭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44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瑞喬電子股份有限公│79年3月30日│79年5月15日│1,080,000元│││司 丁茂松 、 林雅雲 ││││││、 陳螢嬌 、丁茂松││││├──┼─────────┼──────┼──────┼────────┤│002│瑞喬電子股份有限公│79年4月21日│79年5月15日│1,200,000元│││ 司丁茂松 、林雅雲││││││、陳螢嬌、丁茂松││││├──┼─────────┼──────┼──────┼────────┤│003│瑞喬電子股份有限公│79年3月28日│79年5月27日│4,420,000元│││司丁茂松、林雅雲││││││、陳螢嬌、丁茂松││││└──┴─────────┴──────┴──────┴────────┘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