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640號原告丙○○
5樓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甲○○○部分,另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