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88號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依本院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二五五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所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四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壹張、面額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之擔保物,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88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4,2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2期債票供擔保後,聲請假處分相對人之財產,嗣因提存物息票即將屆期,經本院95年度第255號裁定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670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變更後之債票所附息票即將屆期,亟需取回領息,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等語,並提出提存書、變換提存物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揭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88號、95年度聲字第25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1659號、95年度取字第5448號、95年度取字第6705號卷宗審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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