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10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相對人 葉桂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14條第3款、第62條亦分別設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葉桂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即本院
96年度家補字第2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且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民事起訴狀、戶籍謄本、聲請人之心身障礙手冊、南投縣名間鄉公所96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律師委任狀(以上均為影本)等件,而為釋明。經核前開資料,聲請人係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為無資力者,復經調取本院96年度家補字第25號離婚等事件卷宗查閱結果,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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