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75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德洸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魏德洸於民國112年9月9日急性腦梗塞發作,於台大醫院生醫分院住院接受治療,於同年00月00日出院後因家屬無法照顧被告而求治新仁醫院,新仁醫院收治為自費住院,目前被告因腦梗塞導致意識不清無法言語,並且肢體癱瘓無力,需長期臥床,日常生活功能無法自理,需24小時依賴他人照顧,目前無法到庭應訊等情,有新仁醫院113年2月27日新仁醫字第1130227002號函暨檢附之被告相關病歷資料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101頁)。是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之情形,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諸上揭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