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34號原告 江文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文越間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