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154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乙○○
己○○丁○○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於民國99年7月22日所發行,而由被告乙○○擔任總編輯之壹週刊第478期,分由被告己○○撰文,被告丁○○編輯,刊出以「背叛 黃睿靚 ,驚爆戊○○召妓」為封面主題,並以內文及照片說明:「最近,本刊不斷接獲有關戊○○尋花問柳的爆料,記者經過詳細調查後,7月3日凌晨直擊,花名『 妮可 』的應召女,從戊○○的 凌志 休旅車下車。為求慎重,本刊也找到『妮可』,她證實,當天的確是戊○○開車載她到MOTEL開房間」、「7月3日00:40分花名『妮可』的應召女,從戊○○的凌志轎車下來」(下稱系爭報導),系爭報導以事實陳述之方式直指原告,7月3日召妓及搭載應召女「妮可」離開之過程,惟原告當日車輛係借給友人甲○○使用,原告並未於當日使用系爭車輛召妓,系爭報導顯與事實不符,且被告對系爭報導並未為全面性合理查證,未盡一般新聞從業人員基於其相當新聞專業知識、經驗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預防或避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被告乙○○擔任壹週刊雜誌之總編輯,有權決定系爭報導之登載,被告己○○負責撰文,被告丁○○則負責校正錯字、檢視系爭報導內容之文句是否流暢,渠等未合理查證系爭報導內容之真實性,即共同為系爭報導,刊載於壹週刊雜誌,為行為關聯共同,對原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且被告乙○○、丁○○、己○○均為被告壹傳媒公司之受僱人,因執行系爭報導職務,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壹傳媒公司對原告因此所受損害,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85條及第18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以回復原告之名譽。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本件原告勝訴判決確定翌日在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之頭版1/2篇幅,以18號字體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1日。㈢第1項之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壹傳媒公司經營新聞媒體事業,而被告乙○○、己○○、丁○○係新聞工作者,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其所報導之內容攸關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且其報導與事實相符,或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查被告於99年2月間獲報有關原告召妓一事,即行跟監並查知原告平日使用之汽車多為車牌號碼0000-00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又於同年5月間獲報疑似原告聲音之人(下稱召妓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召妓之錄音檔,共16次通話紀錄(如附件二第1次至第16次通話內容),上開錄音中召妓男除與原告之聲音甚為相似,於99年4月21日第9次通話中明確提及「銀色的車」、「後面的車牌...96」,嗣同年7月3日凌晨被告己○○指示其攝影記者至高雄市○○○路與中華一路口之合作金庫前跟監原告,約於同日0時40分目擊一名女子(經查證為「妮可」)自原告之系爭車輛副駕駛座下車步行穿越路口離去,1週後再獲報99年7月2日當天4次通話錄音檔(如附件二第17次至第20次通話內容),依此通話內容所示時間、地點與系爭車輛於當日出現之時、地相符,亦知該召妓男以「銀色的車」、「96」為識別,並得知系爭女子名為「妮可」。再於系爭報導出刊前1週即99年7月15日傍晚先由攝影記者以0000000000號碼當通關密語,指名要找「妮可」應召,第1次約至另一間旅館攝得「妮可」照片,查其外觀身材、髮型、穿著及攜帶之白色大包包,顯與99年7月3日凌晨拍攝之應召女為同1人;被告己○○復於同日深夜,刻意選在與99年7月2日同時段及地點,指名「妮可」應召,並至四季汽車旅館為全程錄音(如附件三),就所錄與 妮可之 對話內容,從談話內容、語氣,情緒、聲音表情判斷,妮可是在自然情狀下道出99年7月3日凌晨至四季汽車旅館之男子為原告,嗣於本件審理過程中本院調閱原告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下稱A門號)行動電話與召妓男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下稱B門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兩門號所使用之手機有交互使用之情形【即A門號通常使用之手機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下稱A手機),B門號通常使用之手機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下稱B手機),惟A門號曾使用B手機撥打電話,B門號亦曾使用A手機撥打電話】,且兩門號撥打電話及接收電話時所使用之基地台位置極為吻合,顯見A、B兩門號均由原告本人所使用,原告即係於99年7月2日撥打B門號召妓妮可之男子,系爭報導與事實相符,被告並無不法可言。縱認系爭報導與事實不符,被告己○○於系爭報導前所為之查證程序,有相當理由確信前揭查證內容屬實,自難令被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丁○○為系爭報導之編輯,負責工作內容僅為校正錯字,且被告乙○○之總編輯職務,主要係負責編輯部之人事管理,並不涉及實際採訪或撰稿工作,其僅就封面故事為形式審查,以決定是否出刊,又因報導內容事涉不同專業領域,故其不負責實際之審查,而係分層由各組部門主管負責,是被告丁○○及乙○○均無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告壹傳媒公司於99年7月22日出刊之第478期壹週刊第38
頁至第43頁刊載「驚爆戊○○召妓」之報導。內文及照片說明:「最近,本刊不斷接獲有關戊○○尋花問柳的爆料,記者經過詳細調查後,7月3日凌晨直擊,花名『妮可』的應召女,從戊○○的 凌志休 旅車下車。為求慎重,本刊也找到『妮可』,她證實,當天的確是戊○○開車載她到MOTEL開房間」、「7月3日00:40分花名『妮可』的應召女,從戊○○的凌志轎車下來」。
㈡被告乙○○為被告壹傳媒公司之總編輯;被告己○○為系爭
報導之撰文記者;被告丁○○為被告壹傳媒公司之編輯人員,工作內容係校正系爭報導之錯字。
㈢原告於系爭報導出刊時已宣布參選下屆高雄市議員選舉,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
㈣系爭報導第38、39、42頁所刊之照片中所示系爭車輛為原告平日之代步汽車。
㈤原告於99年7月30日本院依被告己○○聲請就原告所住皇苑
人文首璽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監視錄影紀錄予以保全時,原告以此與本案無關聯性,不同意該管理委員會提供。
四、兩造爭執事項:㈠系爭報導中所陳述之事實即「最近,本刊不斷接獲有關戊○
○尋花問柳的爆料,記者經過詳細調查後,7月3日凌晨直擊,花名『妮可』的應召女,從戊○○的凌志休旅車下車。為求慎重,本刊也找到『妮可』,她證實,當天的確是戊○○開車載她到MOTEL開房間」、「7月3日00:40分花名『妮可』的應召女,從戊○○的凌志轎車下來」記載,是否屬實?㈡如未能證明系爭報導是否真實,被告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依被告所提資料是否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㈢被告乙○○、己○○、丁○○之行為是否均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渠等行為是否構成民法第
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被告壹傳媒公司是否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㈣如被告應付損害賠償之責,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額為若
干?原告另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是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與、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名譽乃人在社會之評價,通常係指其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是侵害名譽,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而該評價不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應就社會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之。次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之憲法基準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揭諸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另憲法第11條對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包含新聞自由在內,新聞自由之目的在於保障有組織之新聞媒體,得以發揮監督之制度性功能,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中以「…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為言論自由保障之目標,實已包含對新聞自由保障之內涵。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又因新聞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就新聞報導之形成過程而言,新聞報導之真實,實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並非如鏡真實之反應客觀,如其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之前,須調查真實之義務,對於新聞自由不免過於箝束,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851號判決、97年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法侵權行為係以行為不法為要件,所謂「不法」即相當於刑法中之違法性,故刑法關於誹謗罪之免責事由,於民事事件中亦可適用,參酌上開解釋,應認行為人指摘或傳述內容苟與公共利益相關,且其所為言論為真實,或縱不能認係真實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為真實者,即無不法可言,不構成民法第
184條規定之侵權行為,如此始能平衡兼顧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個人人格權。準此,若行為人之「事實陳述」能證明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證據資料,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認其為真實者;或行為人之「意見表達」,係就可公受公評之事項,而善意為適當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該行為即非不法。
㈡被告壹傳媒公司於99年7月22日出刊之第478期壹週刊登載
「驚爆戊○○召妓」之報導,內容刊載「最近,本刊不斷接獲有關戊○○尋花問柳的爆料,記者經過詳細調查後,7月
3日凌晨直擊,花名『妮可』的應召女,從戊○○的凌志休旅車下車。為求慎重,本刊也找到『妮可』,她證實,當天的確是戊○○開車載她到MOTEL開房間」、「7月3日00:4
0分花名『妮可』的應召女,從戊○○的凌志轎車下來」,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報導影本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61至68頁),自堪信與事實相符。又雖原告對其私人生活事務與領域固有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犯之權利。惟原告於系爭報導出刊時已宣布參選下屆高雄市議員選舉,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而市議員候選人是否召妓,社會大眾往往有極高度興趣,且為媒體關注之焦點,自有新聞價值,原告既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對其個人隱私,相較於一般人,本應有較高程度之退讓,且以原告當時係擔任市議員候選人之身分及客觀上之一般社會評價而言,系爭報導經由被告壹傳媒公司發行後,民眾均能據此知悉原告有無召妓之行為,致民眾懷疑原告是否適任市議員及其操守、品德等,而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致原告名譽權受損,應無疑義。而系爭報導所稱原告有無召妓,原告是否搭 載妮 可至汽車旅館開房間等情,可經由確切之調查,而被驗證為真偽,應係屬「事實」之陳述無疑,則被告應能證明系爭報導係屬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證據資料,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認其為真實者,始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系爭報導中陳述之事實,是否屬實?即原告有無於99年7月
2日、3日召妓妮可之行為?⒈某男子先後曾於99年2月25日18時許以B門號與門號0000
000000號電話聯絡召妓,該男子係駕駛銀色車輛,約定見面地點於美術東四路與青海路口;於99年3月11日20至21時許以B門號與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繫召妓,約定見面地點於合作金庫附近;復於99年4月21日23時許至同翌日零時許以B門號與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召妓,以
5千元之代價合意應召,該男子係駕駛車牌含「96」之車輛,約定見面地點於中華路與明誠路口之合作金庫;再於
99年4月26日17時至18時許,以5千元之代價合意應召某幼教老師,而該男子係駕駛銀色旅行車,約定見面地點於青海路與美術東四路口,惟因幼教老師臨時有事,而改以
4千元之代價合意應召某服飾店員等節,有兩造不爭執真正之B門號與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錄音光碟及其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8至80-1頁,相關譯文如附件二第
1、2、4至9、12至16次通話內容所示),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⒉該男子另自99年7月2日23時37分起至同日23時59止,先
後以B門號與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有錄音光碟及通話譯文可證(見本院一第80-1頁),其對話內容如下:
⑴99年7月2日23時37分通話內容
B門號:ㄟ,銀色的車0000000000號:喂
B門號:銀色0000000000號:銀色的,然後後面兩個字
B門號:ㄟ,後面兩個字0000000000號:是,這樣她比較好認
B門號:000000000000號:96啦,好
B門號:要多久0000000000號:我確定後打給你
B門號:好0000000000號:看要約幾分在哪裡等
B門號:好⑵99年7月2日23時41分通話內容
B門號:喂0000000000號:喂,大哥喔
B門號:是0000000000號:他到大概5、6分鐘就可以到了啦
B門號:OK,好好0000000000號:這個叫妮可
B門號:好,可可,妮可0000000000號:對對對,他5、6分鐘到的話,你大概多久到?因為要跟女孩子先講一下多久
B門號:可以,我5分鐘以內可以到0000000000號:那現在11點41、2,不然11點50好了啦
B門號:OK,好0000000000號:這樣好嗎
B門號:好,OK,沒問題0000000000號:那我跟她說11點50在那邊
B門號:好好0000000000號:謝謝喔⑶99年7月2日23時43分通話內容
B門號:喂0000000000號:喂,大哥喔,不好意思,這個5000,你知道喔
B門號:是是是,我知道0000000000號:大學生啦,剛出來做沒多久
B門號:好,OK,好,OZ0000000000號:你看一下喜歡嗎,我跟她講11點50
B門號:OK,好0000000000號:你銀色ㄟ,你是那個轎車喔
B門號:96,ㄟ對轎車0000000000號:轎車喔,什麼牌子呀?這樣我好先跟她講一下
B門號:豐田ㄟ0000000000號:豐田的喔,好我跟她講一下B門號:好,謝謝⑷99年7月2日23時59分通話內容
B門號:喂,大哥喔0000000000號:ㄟ
B門號:歹勢,你可以開到,她說對面有一間SEVEZ0000000000號:好好
B門號:她說SEVEN那邊,那邊人比較多,這樣感覺比較不會那麼明顯,女孩子因為剛出來喔,比較會怕0000000000號:好,OK,好,好
B門號:你開過去,我叫他上妳的車0000000000號:好,好,好,好,好
B門號:麻煩你了,歹勢0000000000號:好,好,OK,好。
⑸依上開通話通話內容判斷,於99年7月2日23時許使用
B門號之男子,以電話與應召業者聯絡應召事宜,約定以5千元之代價召妓「妮可」之女子,妮可應於當日23時50分左右,前往SEVENELEVEN便利商店,與駕駛車牌號碼包含「96」之豐田銀色轎車之男子會合乙節,堪以認定。
⒊原告自92年5月27日起即使用0000000000號(A門號SIM
卡)行動電話,原告現仍使用A門號,而0000000000號(
B門號SIM卡)係以丙○○名義申請,租用期間自98年4月23日起至99年7月29日止乙節,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雙向通聯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見外放卷第1、7頁),而經交叉比對兩門號之手機序號及基地台位置,B門號顯係由原告使用,茲說明理由如下:
⑴手機序號部分:
①各手機於組裝完成後,均將被賦予一個全球唯一之一
組號碼(即手機序號),該號碼自生產至交運都由製造生產之廠商所記錄,直到手機經用戶購買後,透過
SIM卡登入網路,才改由電信公司所記錄,而手機序號之用途主要是提供訊息給網路系統,讓系統知道目前係何手機在收發訊號,主要目的在防止被竊之手機登入網路及監視或防止手機使用者蓄意干擾網路,依手機製造廠商之設計,於手機輸入*#06#後,即得查詢各手機之手機序號,此係法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項,復有被告所提出之手機序號說明可證(見本院卷第
138頁),堪以信實。②原告所使用之A門號自99年3月6日起至99年7月11
日止,除於99年5月31日20時05分52秒、同日20時30分08秒、同日21時05分01秒、同日22時18分33秒49秒,係使用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B手機)外,其餘通話均使用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A手機)。而召妓男子所使用之B門號自99年2月25日起至同年3月25日止所使用之手機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即原告所有之A手機(其通話情形如附件四),自99年3月25日起則使用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之B手機,嗣於99年5月11日0時43分15秒,亦曾使用A手機撥打電話0000000000號通話時間13秒,有通聯紀錄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96至99頁及外放卷)。亦即,原告所使用之A門號曾於99年5月31日20時05分52秒、同日20時30分08秒、同日21時05分01秒、同日22時18分33秒,先後4次使用召妓男子所有之B手機通話及受話;而召妓男子所使用之B門號曾於附件四所示時間及99年5月11日零時43分15秒,先後23次使用原告之A手機通話及受話,且其中尚包含於99年2月25日、同年3月4日及同年3月11日與應召業者聯絡召妓事宜(即附件二第1次至第6次、及第8次通話譯文),參以手機係現代社會個人隨身必備用品,於台灣手機普及率甚高,一般成年人幾乎自己擁有手機,於通常情形下顯少借用他人手機使用,倘於特殊情形下(如忘記攜帶手機、手機電池沒電、手機遺失等)需借用他人手機使用,亦僅供緊急聯繫之用,使用次數必然不多,且於借用他人手機使用之際,亦無取出被借用人所有之SI
M卡,裝入借用人之SIM卡後,再予以使用之理(況於忘記攜帶手機、手機遺失等情形,通常身邊亦無SI
M卡可供使用)。而本件A門號先後4次使用B手機通話,B門號先後24次使用A手機通話,兩手機交互使用SIM卡之情形頻繁,顯見,A、B兩門號及A、
B兩手機均由同一人使用,而原告對其使用A門號不爭執,既如前述,則A、B兩門號及A、B兩手機均係原告所使用,已堪認定。
⑵基地台位置部分:
①基地台涵蓋位置約半徑500公尺左右區域,通話者手
機會定時偵測各個基地台訊號強度,自動選擇品質最佳之基地台,通話明細顯示通話者之基地台係代表通話者開始發話或受話時由該基地台為通話者提供服務,如已離開A基地台而進入B基地台之接受範圍,使用者之通話明細僅顯示A基地台之位置乙節,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17日台信網(99)字第2861號暨所附之基地台函蓋範圍圖可證(見本院卷一第239至241頁)。即單一基地台之涵蓋範圍僅於約直徑1公里圓周範圍內,倘兩手機門號處於同一基地台位置,顯示兩手機位置應於直線距離1公里內乙節,應無疑義。
②於99年3月11日20時45分44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
雄市○○區○○○路○○○號,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20時55分49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路○○○號;於99年3月25日21時26分30秒,
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雄市○○區○○○路○○○號12樓頂,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21時25分02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路○○○號12樓頂;於99年4月1日13時47分53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雄市○○區○○○路○○○號,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14時00分55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路○○○號;於99年4月1日20時43分43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雄市○○區○○○路○○○號12樓頂,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20時45分59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路○○○號12樓頂;於99年4月1日20時52分53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雄市○○區○○○路○○○號12樓頂,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20時49分22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路○○○號12樓頂;於99年4月8日18時54分47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雄市○○區○○○路○○○號,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18時58分42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路○○○號;於99年4月26日17時24分19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雄市○○區○○路1507之8號16樓,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17時22分30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路1507之8號16樓;於99年4月26日17時26分14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雄市○○區○○路1507之8號16樓,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17時27分34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路1507之8號16樓;於99年4月28日14時14分02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台北市○○區○○○路○段○○○號12樓頂,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14時42分24秒,基地台位置亦為台北市○○區○○○路○段○○○號12樓頂;於99年5月11日17時10分37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雄市○○區○○○路○○○號12樓頂,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16時57分05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路○○○號12樓頂;於99年5月11日17時52分31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雄市○○區○○○路○○○號12樓頂,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17時56分50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路○○○號12樓頂;於99年5月11日21時42分24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雄市○○區○○街○號天生大樓8樓頂,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19時17分38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街○號天生大樓8樓頂;於99年5月12日20時33分22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雄市○○區○○○路○○○號12樓頂,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20時28分37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路○○○號12樓頂;於99年5月12日20時36分31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雄市○○區○○路1507之8號16樓,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20時30分39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路1507之8號16樓;於99年5月13日22時03分35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雄市○○區○○○路2樓,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22時01分39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路2樓;於99年5月13日22時11分49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雄市○○區○○○路2樓,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22時12分57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路2樓;於99年5月13日23時16分12秒,
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雄市○○區○○○路○○○號12樓頂,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23時51分31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路○○○號12樓頂;於99年5月19日22時47分06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台北市○○區○○○路○號,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20時48分11秒,基地台位置亦為台北市○○區○○○路○號;於99年5月19日23時12分51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台北市○○區○○○路○號,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23時13分34秒,基地台位置亦為台北市○○區○○○路○號;於99年5月19日23時18分06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台北市○○區○○○路○段○○號18樓頂,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23時23分37秒,基地台位置亦為台北市○○區○○○路○段○○號18樓頂;於99年5月19日23時55分44秒,
A門號基地台位於台北市○○區○○○路○號,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23時56分05秒,基地台位置亦為台北市○○區○○○路○號;於99年5月19日23時57分17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台北市○○區○○○路○段○○號18樓頂,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23時56分41秒,基地台位置亦為台北市○○區○○○路○段○○號18樓頂;於99年6月2日12時52分08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雄市○○區○○街○○○號12樓頂,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13時00分01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街○○○號12樓頂;於99年7月2日23時28分07秒,A門號基地台位於高雄市○○區○○○路○○○號12樓頂,而召妓男所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23時25分25秒,基地台位置亦為高雄市○○區○○○路○○○號12樓頂,有卷附之A、B兩門號通聯紀錄可證(見外放卷),觀以前開通聯紀錄所示之兩門號基地台位置,A、B兩門號自99年3月11日起至同年7月2日止,無論於高雄市新興區、鼓山區、三民區、左營區,兩門號均位於同一基地台位置之服務區域,甚且於99年5月19日兩門號基地台位置,均先由台北市○○區○○○路○號之基地台,轉換為台北市○○區○○○路○段○○號18樓頂之基地台,轉換為台北市○○區○○○路○號之基地台,再轉換為台北市○○區○○○路○段○○號18樓頂之基地台,而基地台涵蓋面積為直徑1公里圓周範圍,業如前述,倘A、B兩門號及手機非由同一人所持有使用,豈可能於基地台涵蓋範圍僅1公里之情形下,兩門號無論於高雄新興區、鼓山區、三民區、左營區,甚且於台北市中正區,兩門號均於同一基地台位置服務區域之理?③A門號於99年3月29日21時0分45秒,基地台位置為
台北市○○區○○○路○號7樓、於同日21時09分20秒,基地台位置為台北縣板橋市縣○○道○段○號(U01464及01465室)、於同日21時12分42秒,基地台位置為台北縣樹林市○○街○○號5樓頂、於同日21時30分46秒,基地台位置為苗栗頭份鎮新華里9鄰17號
5樓(崎仔頭)、於同日21時31分29秒,基地台位置為苗栗縣○○鎮○○路○○號10樓頂、於同日21時37分16秒,基地台位置為苗栗縣○○鎮○○段458之7號地號、於同日21時39分49秒基地台位置為苗栗縣苑裡鎮石鎮里8鄰1號頂樓、同日21時40分20秒,基地台位置為台中縣○○鎮○○路4之211號頂樓、於99年
3月29日21時41分07秒,基地台位置為台中縣○○鎮○○里○鄰○○路○○○○○○號(高工區大甲通信機房)、於同日21時48分21秒,基地台位置為台中縣○○鄉○區○路○號、於同日21時49分39秒,基地台位置為台中縣○○鄉○區○路○號、於同日21時54分22秒,基地台位置為台中縣○○鄉○○○段○○○○○○○號;於同日22時02分18秒,基地台位置為彰化縣○○鄉○○段○段○○○○○號、於同日22時02分18秒,基地台位置為彰化縣○○鄉○○段○段○○○○○號、於同日22時14分01秒,基地台位置為台南縣○○鄉○○○段○○○○○○○○○○號。而召妓男使用之B門號於99年3月29日22時15分36秒,基地台位置為台南縣新營市○○里○○鄰○○路○○○號5樓頂等節,有通聯記錄在卷可證(見外放卷第35至36頁、2頁),依前開基地台位置所示,原告所使用之A門號於99年3月29日21時0分45秒位於台北市中正區,嗣同日22時14分01秒位於台南縣後壁鄉,2次通話時間相距約1時14分,而兩地之距離約2百餘公里,僅飛機及高速鐵路能於1時14分自台北到達台南縣,又前開2次通話間,A門號仍有多次通話記錄,惟因搭乘飛機禁用行動電話,則A門號係由原告於99年3月29日21時0分許搭乘高鐵攜帶南下,而列車於同日22時14分01秒到達台南縣後壁鄉,堪以認定;再觀以召妓男使用之B門號於同日22時15分36秒,基地台位置為台南縣新營市,A門號該日22時14分01秒之通話與B門號於同日22時15分36秒之通話2次通話時間相距1分35秒,而台南縣後壁鄉位於台南縣新營市之北方,兩者相毗鄰,依高鐵行駛時間計算,兩門號所在服務基地台,相互符合,則B門號亦係原告於99年3月29日21時許,與A門號一併自台北攜帶南下,否則豈可能兩門號所在之基地台位置如此巧合之理?④再者,A門號於99年5月19日14時28分50秒,基地台
位置為高雄市○○區○○路○○○號、於同日14時56分07秒,基地台位置為嘉義縣○○鄉○○段共和小段1056地號、於同日15時12分41秒,基地台位置為台中縣○○鄉○○路○段○○○號8樓、於同日15時44分30秒,基地台位置為桃園縣楊梅市○○路○○○號5樓頂、於同日15時50分32秒,基地台位置為桃園縣○○鄉○○路○段○號9樓頂、於同日15時54分46秒,基地台位置為台北縣樹林市○○路○○號7樓、於同日15時59分11秒,基地台位置為台北縣板橋市縣○○道○段○號(U01464及01465室)、於同日16時05分23秒,基地台位置為台北市○○區○○○路○號7樓,有雙向通聯資料查詢記錄可證(見外放卷第124頁),依前開基地台位置所示,原告所使用之A門號於99年5月19日14時28分位於高雄市左營區,嗣同日16時05分23秒位於台北市○○區○○○路○號7樓,2次通話時間相距約1時37分,而兩地之距離約3百餘公里,僅飛機及高速鐵路能於1時37分內自高雄市到達台北市,又前開2次通話間,A門號仍有多次通話記錄,惟因搭乘飛機禁用行動電話,則A門號係由原告於99年
5月28日14時28分搭乘高鐵攜往台北市,而於同日16時許到達台北市,堪以認定;再觀以召妓男使用之B門號於99年5月19日15時04分38秒,基地台位置為彰化縣○○鄉○○段○○○○○○○○○○號,於同日18時22分01秒,基地台位置為台北市○○區○○路○○○號2樓,有通聯記錄在卷可證(見外放卷第5頁),而A門號係由原告於99年5月28日14時28分搭乘高鐵將該手機攜往台北,而於同日16時許到達台北,已如前述,依高鐵行駛時間計算,A門號於14時28分許基地台位置於高雄市左營區,嗣B門號於同日15時4分38秒基地台位置於彰化縣溪洲鄉,核與高鐵自高雄行駛至彰化時間約35至50分鐘(按依高鐵各車次沿途停靠站之情形而不同),相互符合;且B門號於同18時22分01秒,基地台位置亦係設於台北市之基地台,與A門號當日所在之基地台亦在台北市,相互符合。益徵,A、B兩門號均係由原告使用之事實。
⑶綜上,A、B兩門號所使用之手機有交互使用之情形(
即A門號通常使用A手機,但仍先後4次使用B手機之情形,B門號通常使用B手機,仍先後24次使用A手機),且依通聯紀錄顯示,兩門號與他人通話或接受簡訊時,其所在之基地台位置相互吻合,顯見A、B兩門號均由原告本人所使用,至為灼然。是以,原告即係於99年2月25日18時、99年3月11日20時至21時許、99年4月21日23時許至同翌日零時許、99年4月26日17時至18時許以B門號聯繫召妓,且於99年7月2日使用B門號召妓妮可之男子,堪以認定。
⒊99年7月3凌晨確有長髮、短裙,背白色包包之女子,自
系爭車輛下車乙節,有照片14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81至82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又原告自99年7月2日23時37分起先後撥打4次電話與應召業者聯絡應召事宜(如附件二第17次至第20次通話內容),亦如前述;且據被告己○○於本院具結後證稱:本院卷第84頁至第87頁的譯文是我與妮可於99年7月15日晚上11點多開始的對話,因為我的攝影記者於99年7月3日凌晨看到從原告的車上下來一個女生,接到錄音帶後才知道該女子叫妮可,後來透過消息來源,知道原告長期向固定應召站叫女子,我知道應召站電話的電話為0000000000號,我打電話過去,應召站不清楚客人是何人,我說我要找妮可,我知道原告召妓電話為0000000000號,並告訴應召站我是該電話的客人介紹來的,該客人前幾週有找過妮可,我也要找妮可,就安排出來,把和妮可的對話錄音,並拍下被證17的照片,最後出刊前,我還是打給原告問他當天車輛何人開的,原告說這輛車6月開始借給甲○○迄今,我認識甲○○已經約7、8年了,我知道甲○○的聲音及外型,跟原告差這麼多,所以我知道原告說謊,且7月5日拍到戊○○妻子黃睿靚仍使用該車輛,並沒有借給甲○○使用,因為我沒有黃睿靚的電話,所以我打電話給原告岳父 黃百祿 ,他問我要報導內容為何,我說要報導原告不規矩的事情,黃百祿說會請黃睿靚打電話給我,下午我接到原告的電話問我要報導什麼,我說等我整理好再打給原告,後來我以(00)00000000打給戊○○,原告就跟我說車借給甲○○的事情,我相信他與甲○○已經串供,但是原告應該不知道我與甲○○已經認識,所以我知道原告說的是假的,就把原告召妓的事情報導出來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7至64頁);而被告己○○確曾於99年7月15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休旅車 搭載妮 可前往四季汽車旅館,有照片16張及被告己○○與妮可之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84至91頁、本院卷一第83至87頁),再觀以附件三所示被告己○○與妮可之對話內容,妮可與被告己○○對話中確實提及:曾於上上星期五左右與原告為性交易,原告當日是開LEXUS的車,原告叫我下車付旅館錢,他到房間才下車等語,有錄音譯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4頁),足見被告辯稱系爭報導所稱:原告於99年7月
3日凌晨駕駛系爭車輛搭載妮可至汽車旅館進行性交易乙節,尚非子虛。
⒋復按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
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仍避免當事人利用不正當手段以取得有利之訴訟結果,並顧及當事人間之公平,而於89年2月9日立法增設本條。查本院前於99年7月30日經被告己○○之聲請,裁定准予保全原告所居住之皇苑人文首璽管理委員會99年7月2日23時起至同月3日2時止,原告所居住棟別之電梯、停車場出入口、大廈出入口之監視器錄影紀錄,有本院99年度審全字第75號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30頁),惟經本院於99年7月30日前往執行保全程序時,該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薛文進 表示:因前開錄影帶涉及全體住戶權益,在不傷及其他住戶權益情況下,希望由原告決定是否同意保全監視錄影帶等語,惟原告當場表示監視器資料畫面與本案無關聯性,不同意管理會提供監視錄影帶等語,薛文進乃拒絕提供錄影帶乙節,有保全證據筆錄在卷可稽(見保全卷第7頁),本院審酌原告於99年7月2日23時許至翌日2時進出住處狀況之監視錄影畫面,足以判斷原告係99年7月2日23時前即已返還住處,或於遭指涉召妓完畢之同月3日零時後,始返回住處,攸關本院判斷原告是否於前開期日召妓之應證事項有重大影響,且本院前開保全證據裁定亦僅止於保全「99年7月2日23時起至同月3日2時止,原告所居住棟別之電梯、停車場出入口、大廈出入口之監視器錄影紀錄」,保全之時間及地點均已相當限縮,且該證據經提出於法院,僅兩造及利害關係人得閱覽卷證資料,亦不甚影響其他住戶之隱私權,原告實無拒絕提出前開監視錄影記錄之正當理由,嗣本院於99年9月3日以雄院高民發99訴1154字第39755號函調前開錄影紀錄,因該錄影紀錄已自動覆蓋,而無法使用前開證據,用以判斷系爭報導之真實性,倘原告確實於遭指涉在99年7月3日零時許召妓完畢前,即已返回其住處,則提出上開所保全之證據,自得據以認定系爭報導顯屬錯誤,而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原告竟不願提出,非但與常情有違,則依前開民事訴訟282條之1妨害證明之法理,亦得認系爭報導所稱原告於99年7月3日凌晨召妓完畢始返回住處之應證事實為真實。
⒌再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前項情形,
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310條第2項、第312條及第314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3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1項至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院為究明⑴系爭LEXUS車輛99年2月間至同年7月間之使用情形)⑵原告實際使用手機之情形(即是否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⑶原告於99年7月2日、3日之行程(如99年7月2日是否前往四季汽車旅館)等事項,而前開事項攸關系爭報導是否屬實,原告對前開事項知之甚稔,而原告訴訟代理人就系爭車輛之使用狀況及原告
99年7月2日、3日之行程等事項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業據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本院卷一第
111頁),本院乃分別於通知原告本人應於99年9月13日、同年10月4日、同年10月12日、同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程序到庭說明,前開通知書均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31、141、182、
252,本院卷二第102、105、154、155頁),連續先後4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本人均未具狀說明未到場之理由,僅由原告訴訟代理人於開庭時口頭表示因原告選務繁忙,無法抽空出庭等語,且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顯見原告係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茲因原告既屬公眾人物,其有無系爭報導所稱之召妓行為,與其個人之名譽有重大影響,原告既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則於原告訴訟代理人無法為清楚及完整陳述之情形,原告理應積極出庭主張自己之權利,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其是否使用B門號,A門號為何會使用B手機,B門號為何會使用A手機、系爭車輛於99年2月間起至同年7月間止之使用狀況,及原告99年7月2、3日之行程為充分之說明,俾本院為有利於原告之心證形成,惟原告竟捨此不為,經本院連續通知4次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亦未具狀就前開應證事項為合理之說明,本院審酌前 開妮 可應召之照片,A、B兩門號之通聯記錄,A、B兩門號手機交互使用、A、B兩門號基地台位置高度重疊,及被告己○○與妮可之通話內容等證據,認系爭報導原告召妓乙節,應與事實相符。
⒍至原告主張:依通話內容顯示全部性交易時間(含車程、
性交及沐浴等)僅40分鐘與常情不符;且99年7月2日至同月3日,並無系爭車輛進出四季汽車旅館之紀錄,顯見系爭報導不實云云。惟查:
⑴妮可性交易時間係以40分鐘計價5千元,業據被告己○
○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60頁),復有被告己○○與妮可通話譯文可稽(見本院卷一第87頁),且車程時間、性交合計40分鐘,是否與常情相符,關乎車程遠近、性交時間之久暫等因素,並無違反常情之處,原告任意指摘全部性交易時間40分鐘不合理云云,洵屬無據。
⑵卷附之四季汽車旅館結帳交班表於99年7月2日、3日
並無系爭車輛進出四季汽車旅館之紀錄資料,固據證人即四季汽車旅館員工辛○○於本院證述明確,復有結帳交班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9至56頁、卷一第230至236頁),惟被告己○○於本院證稱:並未目睹系爭車輛進出四季汽車旅館的過程,攝影人員只有看到系爭車輛到合作金庫門口,妮可下車的照片,後來收到通話錄音帶,才知道下車的是應召女妮可,再經妮可口中得知係到四季汽車旅館性交易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1至62頁),惟觀以附件三之被告己○○與妮可對話內容所示:「(被告己○○:那天你們是去那一間呀?去四季)、(妮可:對呀)、(被告己○○:就四季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4頁),係被告己○○先提及妮可與原告係到四季汽車旅館,妮可始被動回答「對」,而非妮可主動提及其與原告至四季汽車旅館,則原告是否與妮可至四季汽車旅館之陳述,已屬可疑;況妮可係搭乘系爭車輛前往汽車旅館,而由原告駕車決定汽車旅館,妮可之目的僅係於短短40分鐘內完成性交易,而賺取5千元之性交易代價,則至何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並非妮可所關心之事,是其所述至四季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之陳述,應係記憶模糊所致,而與事實不符。惟系爭報導之重點在於原告是否背叛其妻黃睿靚,有無於99年7月
2日、3日與妮可至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之事實,而原告既有於前開時間與妮可至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業如前述,則原告與妮可究竟到何間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自非系爭報導之重要事項,系爭報導縱有錯誤,亦難認被告應就此非重要事項之錯誤負侵權行為責任,要無疑義。
⒎綜上,系爭報導所示;「最近,本刊不斷接獲有關戊○○
尋花問柳的爆料,記者經過詳細調查後,7月3日凌晨直擊,花名『妮可』的應召女,從戊○○的凌志休旅車下車。為求慎重,本刊也找到『妮可』,她證實,當天的確是戊○○開車載她到MOTEL開房間」、「7月3日00:40分花名『妮可』的應召女,從戊○○的凌志轎車下來」等記載確與事實相符,且原告係屬公眾人物,其是否於99年7月2日、3日召妓,與公共利益有關,雖系爭報導造成原告名譽之損害,惟被告所為系爭報導受新聞自由之保障,則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尚屬無據。
㈣縱認被告未能證明系爭報導係屬真實,惟於99年7月3日後
約1週,被告己○○接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7月2日23時37分至59分之間計4次通話之錄音檔,依此通話內容所示時間、地點與攝影記者所拍攝照片之銀色凌志汽車出現之時間、地點相符,且從第18次通話內容得知照片中之應召女子名為「妮可」,被告己○○為確認妮可是否真有其人,及原是否為上開時間、地點前往應召之人,於系爭報導出刊前
1週即7月15日深夜以0000000000號碼當通關密語,指名要找妮可,並拍攝妮可照片及汽車進出四季旅館之照片,並將其與妮可之談話內容全程錄音等節,業據被告己○○於本院具結後證述明確,復有妮可應召之照片(見本院一第81至82頁、卷二第84至91頁)、附件二所示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應召業者之通話錄音光碟及其譯文、附件三所示之被告己○○與妮可通話內容光碟及其譯文在卷可稽。又被告在系爭報導出刊前曾以(00)00000000撥打A門號向原告查證,原告並於99年7月20日以其A門號撥打被告己○○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聯記錄在卷可稽(見外放卷第254頁),則由前述查證所得之資料,已足以證明被告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依首揭最高法院見解,自難令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辯稱系爭報導所示驚爆原告召妓之事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且該報導與公眾利益有關,雖系爭報導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惟被告所為之報導應受新聞自由之保護,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並刊登道歉啟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 官火秋予 附件一:刊登內容本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乙○○、丁○○、己○○,因未善盡合理查證義務,逕於第478期壹週刊雜誌,以「背叛黃睿靚,驚爆戊○○召妓」為封面,內文不實報導陳先生有召妓之情事,嚴重毀損陳先生之名譽,茲特向戊○○先生致歉,並保證爾後絕不再為相同或類似之不當行為,更在此呼籲所有媒體或其他第三人以此次事件為借鏡,以免損及他人之名譽而觸犯刑事誹謗罪及民事妨害名譽損害賠償責任。
附件二:召妓男使用之0000000000號與應召站機房人員0000000000號通話譯文(召:召妓男;機:應召站機房人員)第1次通話內容(99年2月25日18時31分)機:喂,大哥喔,歹勢召:?機:今天…對面的可以嗎召:喔,今天沒有機:我們這邊的有啦,出來比較少,而且條件比較差召:比較差喔機:你如果要的話差不多要約幾點召:現在就可以呀機:現在,對面的可以嗎召:阿,有好的嗎機:對面的喔召:對呀機:有啦,我問看看是要多久這樣子召:好,你問問看機:要去哪呀召:青海路和……機:美術東召:美術東四機:好,OK,一樣銀色的召:是,一樣,對……你問一下要多久喔機:我問一下看要多久再給你消息召:好,謝謝第2次通話內容(99年2月25日18時36分)機:你等一下她是要….你要帶她去家裡還是旅館召:ㄟ…沒有,就是在汽車旅館機:喔喔,因為好像聽他們講有點狀況,所以…召:有點狀況是不是…那這樣不要機:她不要去旅館召:喔喔喔…那這樣不要機:要晚一點才解除啦召:那這樣不要,那這樣不要機:那就九點以後你再那個召:好,再說,OK,好,多謝第3次通話內容(99年3月4日19時1分)機:喂,大哥喔召:是機:歹勢,我們這邊的沒有,叫對面的可以嗎召:現在都沒有喔機:現在有對面的啦,好嗎召:那沒關係機:要看看嗎?要的話,等一下差不多要8點半9點,我們這邊
的啦召:對面的就不用了,最近都比較沒有喔機:最近她們比較不正常啦召:應該是過年喔機:我知道,剛過完年啦,有的跑這有的跑那
去了,主要是因為這樣啦!有時有出來你正好沒空啦!召:喔喔喔,沒關係,如果有出來你再通知一下機:好呀,有的話我是直接打給你還是傳簡訊召:不然你就傳一個簡訊給我,…有出來的時候…機:時間的話,大部分是差不多幾點的時候你比較方便,這樣我
比較知道…召:時間…差不多6、7點、7、8點這個時候機:好,OK,這樣我知道,有的話我傳給你,如果你正好有空的
話再那個…召:好好好機:多謝第4次通話內容(99年3月11日20時57分)召:喂機:大哥,你好召:你好機:我有跟她講了,她大概10到15分鐘,你如果有喜歡這個4千
,剛來的,很年輕,胸部又大召:OK,好好機:你再看看召:好,謝謝第5次通話內容(99年3月11日21時9分)召:喂機:喂大哥喔召:是機:歹勢,去那說沒看到你耶召:喔,她人到了喔機:是,她到了耶召:…我差不多要5分鐘才到機:要再5分鐘喔,好呀,我跟她講叫她站在那裡…召:她她站在那裡還是怎樣機:不然我叫她站在合庫那裡,看到你的車後去你車那裡召:好好機:歹勢喔召:歹勢第6次通話內容(99年3月11日21時10分)召:喂機:大哥喔,歹勢,她在司機的車上,等一下你到了她再下來去
你的車召:好,沒問題,沒問題第7次通話內容(99年3月11日21時21分)轉接語音信箱,嘟聲後開始計費第8次通話內容(99年3月11日21時27分)召:喂機:大哥喔召:是機:歹勢,這個她說你做過了喔召:這個….我不喜歡機:現在是還有另外一個看你要不要,去也很快差不多10分鐘召:喔喔喔好呀,好呀機:我叫她過去給你看看召:好好好好好機:那我一樣叫她過去喔召:一樣,一樣機:差不多10分鐘啦召:好沒問題機:好,謝謝第9次通話內容(99年4月21日23時40分)機:喂,大哥喔召:喂機:喂,大哥喔,我現在問一個…這個新來的還不錯啦,不過這個要5000召:5000,好呀,不然看看機:剛來而已,但是她….我看喔50分…去到你那邊大概12點左右可以嗎召:幾點機:差不多12點左右召:好呀,沒關係機:沒關係喔,要約在哪裡?這個可以約在外面沒關係召:一樣呀,那天那個中華明誠機:喔,要在中華和明誠路,合作金庫那裡召:對對對,我現在就在這裡呀,我現在就在這裡機:那是銀色的車嗎召:對呀機:後面的車牌,我忘記了,歹勢召:9…96機:OKOK這樣我知道,我等下就跟她講,差不多12點,如果有確切時間我再講一遍召:OK,好,好機:謝謝第10次通話內容(99年4月22日0時16分46秒)無第11次通話內容(99年4月22日0時16分48秒)無第12次通話內容(99年4月22日0時16分50秒)召:喂機:喂,大哥喔,盡量趕,她說10分鐘之內一定到召:OK,好好好機:就是在那個中華跟明誠召:對對對機:OK,這個你看看召:好好好機:OK,謝謝第13次通話內容(99年4月26日17時46分)召:你怎麼知道,…,媽媽她手機打給我啦,是怎樣…沒事…你是…第14次通話內容(99年4月26日17時52分)機:你是現在…你要嘛召:住址喔,我現在在…等一下我看一下,我看一下門牌號碼喔機:啊你一樣在車上嘛召:對呀,是呀機:不要緊…這個可以接過去…去那個…召:那就一樣呀,你就來青海美術東四就好了機:青海路美術東呀…一樣銀色的喔召:美術東四青海呀機:啊銀色的嘛召:對呀機:OK,這個幼教老師,5000召:多少機:5的召:喔喔喔,幼教的,好,不錯嗎?有優嘛?機:今天剛來的召:喔,OK,我看一下喔,謝謝第15次通話內容(99年4月26日18時8分)召:喂機:喂,大哥喔召:是機:歹勢,剛才那個幼教老師說他要趕去那個…學校召:哈哈,這樣喔機:我有叫另外一個過去啦,一個服飾店員啦,這服飾店員4張
而已召:喔,要多久?要多久呀?機:十幾分鐘,十幾分鐘就到召:好好好,好呀……那個幼教老師看何時有出來再通知一下機:那個…已經…我已經叫她過去了耶召:我是說…她如果有再出來啦…機:喔喔,那個幼教老師唷召:再約看看機:好呀好呀…OKOK…這個我先我先叫她趕快一點召:恩,你叫她趕快一點喔機:OKOK第16次通話內容(99年4月26日18時21分)召:喂機:喂,大哥沒看到你耶召:我銀色…機:不過她說…你在青海路上面還是美術東召:對對對機:青海路上面喔召:我開到前面…機:有看到嗎?喂召:喂,我銀色的旅行車機:喔,銀色的旅行車喔,是休旅車那種喔,什麼牌子召:你是黑色的ZN那台車喔?機:我不知道他什麼車,我看一下,……你等一下喔第17次通話內容(99年7月2日23時37分)召:ㄟ,銀色的車機:喂召:銀色機:銀色的,然後後面兩個字召:ㄟ,後面兩個字機:是,這樣她比較好認召:96機:96啦,好召:要多久機:我確定後打給你召:好機:看要約幾分在哪裡等召:好第18次通話內容(99年7月2日23時41分)召:喂機:喂,大哥喔召:是機:他到大概5、6分鐘就可以到了啦召:OK,好好機:這個叫妮可召:好,可可,妮可機:對對對,他5、6分鐘到的話,你大概多久到?因為要跟女
孩子先講一下多久召:可以,我5分鐘以內可以到機:那現在11點41、2,不然11點50好了啦召:OK,好機:這樣好嗎召:好,OK,沒問題機:那我跟她說11點50在那邊召:好好機:謝謝喔第19次通話內容(99年7月2日23時43分)召:喂機:喂,大哥喔,不好意思,這個5000,你知道喔召:是是是,我知道機:大學生啦,剛出來做沒多久召:好,OK,好,OK機:你看一下喜歡嗎,我跟她講11點50召:OK,好機:你銀色ㄟ,你是那個轎車喔召:96,ㄟ對轎車機:轎車喔,什麼牌子呀?這樣我好先跟她講一下召:豐田ㄟ機:豐田的喔,好我跟她講一下召:好,謝謝第20次通話內容(99年7月2日23時59分)召:喂,大哥喔機:ㄟ召:歹勢,你可以開到,她說對面有一間SEVEN機:好好召:她說SEVEN那邊,那邊人比較多,這樣感覺比較不會那麼明
顯,女孩子因為剛出來喔,比較會怕機:好,OK,好,好召:你開過去,我叫他上妳的車機:好,好,好,好,好召:麻煩你了,歹勢機:好,好,OK,好。
附件三:被告己○○與妮可談話之錄音譯文己○○:妮可,你有沒有覺得這邊很熟悉?妮可:對呀己○○:上上禮拜五嘛,對不對妮可:上上禮拜五己○○:恩,差不多這個時間吧妮可:啊己○○:差不多這個時間呀,你有朋友叫你妮可:喔己○○:就是老爸在當總統的那個朋友妮可:呵呵呵…對…喔己○○:也是在同一個地方嘛喔妮可:對呀,難怪我覺得他好面熟己○○:你沒有認出他是誰呀妮可:我當然知道他是誰呀,可是我沒有講,我就上車的時候,
…,然後到旅館之後,……,怎麼會是他己○○:你該不是以為他是那個 唐從聖 吧妮可:沒有啦,……然後他叫我下車付旅館錢,我就在他車上…己○○:喔,他叫你下車付旅館錢喔妮可:對呀…己○○:他自己回房間才下車妮可:對呀,他回房間才下車己○○:那天你們是去哪一間呀?去四季?妮可:對呀己○○:就四季呀妮可:是他跟你講的呀己○○:對呀,他推薦的。…我都跟他講過很多次了,他那麼有
名,叫他不要……叫他小心一點,……結果你都沒有問他妮可:沒有,……,他也沒有跟我講呀,我沒有跟他講,因為我
覺得…我覺得說…己○○:說的也是妮可:對呀己○○:我很好奇,我就問他說……他因為他很常叫,我就問他
說那你這樣子叫的時候,那女孩子都不會問你嗎,他就說很少…幾乎都沒有人問過他,…哪有可能妮可:……對呀…人家也不會去問,……很尷尬己○○:說的也是啦,他要承認也不是不承認也不是,對不對,
難不成他要跟你說他是中天的演員妮可:呵呵呵己○○:可是這樣子,他怎麼…他怎麼叫你下去付呀妮可:他就停在這邊呀,然後叫我下去付己○○:停在這叫你跑下去付,……好怪喔妮可:……己○○:可是說句實話,你這樣子付人家也不知道你是誰呀妮可:沒有啦,他可能怕窗戶搖開,……對呀己○○:喔…妮可:我在想他應該是怕說如果有人看到他的話,會跟 狗仔 爆料己○○:喔……可是也很難吧妮可:很難講己○○:因為高雄也沒有那個呀…狗仔不是都在台北妮可:呵呵,你怎麼知道狗仔都在台北己○○:因為很少….幾乎好像沒有看過高雄有什麼那個的呀,
這種東西吧…..都是台北的呀妮可:台北比較多己○○:那改天他跟我借車的時候那我就要小心了,對不對妮可:跟你借車?他自己不是有車嗎己○○:對呀,他都開那台LEXUS的嘛,對不對妮可:對呀己○○:你多高妮可:我165己○○:165喔妮可:恩,我是穿鞋子比較高己○○:165………還好我也很高,………你貴姓呀妮可:我姓陳,耳東陳己○○:喔,那我們三個都姓陳妮可:呵……你跟他是同學還是朋友己○○:朋友,在台北就認識的朋友,…他朋友基本上很少,後
來發現,他朋友很少妮可:恩己○○:那你出去之後有跟那個你們公司講嗎?都沒有?妮可:沒有呀,我講那個幹嘛己○○:說的也是,你真有職業道德妮可:呵呵,講這個他們不一定會信,對呀,我覺得講這個又沒有必要己○○:其實今天是他叫我來找你的妮可:他……他叫你來找我幹嘛己○○:因為他很怕呀,他很怕人家…人家會知道妮可:喔,所以就是他叫你來問我說有沒有講是不是……喔…沒
有呀,我沒有講己○○:不要講…因為他現在還要選舉妮可:我知道呀,因為他現在好像還蠻麻煩的己○○:你是高雄人嗎妮可:我不是高雄人,我是屏東人,所以我們家是綠的呀,我爸
是超綠的己○○:那你是屏東哪裡呀妮可:我屏東東港己○○:屏東東港喔,我屏東 萬丹 妮可:喔,是喔……對呀,所以我怎麼可能去講呢,我爸超綠己○○:好好……難怪你會認的出他,那你很常看那個呀妮可:對呀…我們家都…我爸他一天大概有12個小時都在開那個
政壇新聞,大部分看新聞啦,對呀,所以我們家是超綠的,應該是說我們整個那個村莊都是很綠的呀己○○:那你東港哪裡呀妮可:東港我們算…我們算橋下面啦己○○:東港橋下面喔,右轉是進東港鎮嘛妮可:對,然後我們是另外…我們是另外一頭,就是下去要往…己○○:那個是要往新埤還是什麼妮可:沒有沒有沒有,你那個…我們是另外一個橋,福德橋己○○:福德橋妮可:恩,我知道你講的那個橋,你講的那個橋是要往林邊那個
橋是不是己○○:ㄟ對,不是不是,福德橋是那個呀….從萬丹過來到底
的T字路…左轉有一個橋嘛妮可:對對對己○○:直走下面右轉就是進東港鎮嘛,左轉是不是要去那個賣
田鼠的村莊叫什麼去了,…焚化爐那邊妮可:你講的是賣那個什麼…黑糖粿那邊喔己○○:不是黑糖粿,右轉是進東港,左轉有一個很大很大大煙
囪,有很多種甘蔗的妮可:南崁喔己○○:對妮可:不是不是不是不是那個橋,我們橋是另外…我說福德橋是
另外一頭耶己○○:你那是一個橋嘛對不對妮可:你說那個很大的煙囪是焚化爐嗎己○○:就是焚化爐呀妮可:對呀焚化爐是南崁呀,南崁往潮州那邊呀,對呀,怎麼會
是往萬丹己○○:不是不是不是往萬丹,往南崁,萬丹是從另外一頭過來
的,它走到底正好是一個T字路口妮可:喔…喔對對對對對己○○:我先給你……那我們聊天就好了妮可:呵呵呵…真的己○○:真的妮可:喔原來你們的用意是他想說…他不可能只叫過我吧?他每
次叫完女生都要叫你去問那個女生喔己○○:也不見得是我呀,對呀,也不見得是我,只是我今天剛
好比較有空而已妮可:所以他每次叫完女生他都要叫朋友去…問那個女生有沒有
講己○○:這我不知道啦…因為…我也是第一次幹這種事妮可:喔…我覺得他…那他幹嘛要叫…己○○:不知道耶,他那天應該有喝酒吧?他那天有喝酒吧妮可:沒有聞到他有酒味耶己○○:喔…沒有聞到他有酒味…妮可:恩…可是他蠻少話的啦,對呀,我覺得他很可愛耶,他好
像,我不曉得耶,我知道他很怕,然後就是我從頭到尾他就沒有離開我的視線,應該是我沒有離開他的視線己○○:就是一直看一直看這樣子妮可:對呀己○○:他應該也不知道要講什麼吧,他要跟你講什麼,講說我
是戊○○嗎妮可:沒有我有問他呀,我有問他說,你是哪裡人?他說他老家
在嘉義,可是我記得……己○○:他明明就是台南人妮可:對呀…我記得 陳水扁 好像在台南官田己○○:對呀,台南官田呀妮可:對呀,對呀,他跟我說嘉義…我就想說好算了…我就不想
…我只是想要把他當一般客人這樣聊天而已,不然說真的,兩個人如果不講話我覺得蠻怪的己○○:老家在嘉義,他想到阿公在…他的 阿祖 啦妮可:是喔己○○:他的阿祖啦,對呀妮可:呵呵……誰會想到阿祖己○○:呵呵妮可:他有跟我講說他是台北人,然後本來住在台北,然後後來
搬下來…就蠻簡短幾句…那我知道他大概不太想講…我就不太問…己○○:他沒跟你講他家住隔壁妮可:可是我知道…我知道他們一口都搬來美術館這邊呀己○○:恩妮可:上次我還沒有做他之前,我有遇過他,在那個大遠百呀…
看電影的時候記:大遠百看電影的時候,那時候我跟朋友一起要去看電影,他帶老婆還有..好像還有跟一個小孩吧己○○:那是他那個呀…他小孩呀….上幼稚園而已…那個妹妹妮可:對…很小…就那時候我還沒有做過他的時候己○○:大家都勸說叫他不要這樣做啦,可是…他可能…老婆很
很兇吧…我在想妮可:他老婆…可是他老婆看起來不是蠻文靜的嗎己○○:很難講,人家夫妻裡面的事情,對呀妮可:也對…己○○:而且…他家怕老婆應該是傳統吧妮可:呵呵呵…對…我記得…對呀。現在他媽媽有跟他們一起
住嗎己○○:有呀妮可:也是都住在一起己○○:對呀,他們就買兩戶,一戶…這邊是他媽媽…就我們面
對大樓,這邊是他媽媽…這邊是他…這樣妮可:我知道他們現在官司還是沒有很…已經判決了嘛己○○:對呀妮可:對呀…那他這樣判決怎麼選議員呀己○○:他沒有被…沒有…妮可:不是有判刑嗎己○○:可是還沒有定讞呀妮可:喔…還沒定讞就對了己○○:還是可以選呀…選上還可以幹到完呀…幹到完之後
可能…如果中間有那個的話…就要去服刑妮可: 恩恩恩 己○○:那他從頭到尾都不講話不聊天妮可:恩…對呀…就前面幾句己○○:是幾號房呀,是這種房嗎妮可:不是耶,這邊比較高級,…我記得…我們那時候去…因為
我們那時候好像沒什麼房間…然後…沒有啦…這間比較好己○○:這間比較好…他這邊總共就三種房型,還有另一種是…
要不要坐電梯?不用坐電梯?妮可:不用坐電梯己○○:有沒有戶外的那個泡湯池妮可:你說這個喔…這間喔己○○:沒有我是說那個…那天你去的那間妮可:沒有沒有…很單純就這樣子…好像…ㄟ…有坐電梯…我想
起來了…己○○:有坐電梯嘛…對呀…妮可:因為那時候我們倆個剛進去的時候,我們兩個就在那邊一
直站著,然後站了大概有4、5秒吧,想說奇怪怎麼電梯還沒到,對呀…然後他就在笑我也在笑,因為我也沒有按你知道嗎…對呀己○○:他想說你會按,你想說他會按妮可:不是不是不是…我忘記按了,因為我站在按鈕這邊,然後
我忘記按了你知道嗎,然後經過5、6秒,奇怪電梯怎麼沒有動,原來是我沒有按…。其實我覺得他人應該也蠻nice的吧己○○:他人其實還不錯,只是比較…比較…安靜啦,可是我覺
得…妮可:你要不要喝水己○○:好呀好呀…喝水好了妮可:你要喝冰的嗎己○○:好呀…其實如果他不要生在那個家庭的話,他應該…生
活應該蠻不錯的妮可:生在那種家庭…因為一開始的命運都不是他能決定的…己○○:對呀,老爸也不能選……也不能選擇自己老爸要幹嘛妮可:對呀…所以我覺得替他蠻難過的…因為我覺得可能同樣都
是子女吧,我就覺得說…對於自己的父母親不能選擇的話,當然就只有選擇做己○○:對呀……你們家是做什麼的妮可:我們家是賣米的…以前己○○:以前喔…東港人家都是做漁業比較多妮可:對呀,都是賣米呀…然後要不然就是出海己○○:那你做這個做很久了嗎妮可:還好…大概做…快三個禮拜己○○:快三個禮拜呀,那他出來也不過就上上…上上禮拜五的
事而已呀,那不就出來沒多久就遇到他妮可:對呀,所以我不是說嘛,我還沒有做他之前…就我還沒有
做這個行業之前,我就遇到他,就好像也沒多久吧,做他…上上個禮拜五之前,對呀。你勒?你也是台北人嗎?己○○:我跟你一樣屏東人,只是我住台北妮可:對喔,我忘了己○○:然後他下來高雄也…他在台北朋友就少了…下來高雄可
能更少…我在想…妮可:那他這樣怎麼選議員呀己○○:就看他爸爸的那個…剩下來的政治實力能不能讓他選上
吧…可是看看我覺得不是很樂觀耶妮可:對呀,因為現在到這種地步己○○:只是當朋友你不能唱衰這樣子而已,對呀妮可:因為現在到這種地步,其實說真的…只剩下高雄這些…有
些綠黨會支持他…大部分人真的是因為他們….說真的啦我不知道要不要信啦…但…一一都被爆出來那麼真實,都有證據,這麼傷人民的心,當初人民那麼相信他們家,你懂嗎!而且8年耶!你知道嗎、因為連我爸爸…因為連我們那個村莊都很深綠的,都講到有點…有點講不下去了,但他們也沒有怪 阿扁 啦,只是說那ㄟ安內己○○:沒有辦法再幫他們辯護這樣子啦妮可:對…對…但也沒有說討厭他…因為很多證據都擺在眼前…
唉,我還覺得蠻難過的…我們台灣真的是…己○○:結果…結果…你做生意做到那麼…鬱卒妮可:不會啦…..其實我還好,對呀。我…我從來沒有我自己
想過會跟…之前…總統的兒子做過…你懂我意思嗎己○○:這個經驗應該是蠻特殊的妮可:對呀…有多少人有這種經驗己○○:坦白講應該真的不多啦,就算他有常在叫的習慣,可是
…應該也不會太多妮可:可是…跟他這樣感覺還是像凡人一樣己○○:他就一般人呀…難不成他會特別久嗎…應該也不會吧妮可:不是…我的意思是說…好像如果跟前總統的家人…感覺會
特別的有那種…可是跟他相處還蠻輕鬆的啦己○○:…就是你看他應該看不出來說…感覺他很有錢很有錢很
有錢的樣子妮可:就感覺很像蠻老實的…對呀…感覺他是蠻老實的己○○:因為他給人家的感覺就是一般人嘛…就一般人而已…就
年紀跟我們差不多的一般人這樣子而已…如果他沒有這個身分的話,他走在路上妳真的也不會再多看他一眼的那種一般人妮可:因為他不高…也不帥…說真的他不是很帥啦…他就是斯文
然後老實這樣己○○:古意啦妮可:希望他們可以能渡過這一關己○○:這一關喔…我看應該是…很難講官司…官司的事情有時
候真的很難講妮可:他爸爸就比較難己○○:他爸爸喔…很難好不好,所以他心情起伏的時候他就會
出來…妮可:總是需要解壓…對呀…不然每天這樣…我知道他們這種壓
力都很大…己○○:每天被人罵,打開電視對不對,六台裡面有四台在罵他妮可:真的呀己○○:你怎麼會想要做這個…做這一行妮可:缺錢呀…要不然是為了興趣嗎…己○○:一定就是為了缺錢嘛,那你之前在做什麼妮可:我之前在做直銷…在做保養品己○○:保養品妮可:恩…己○○:那你…你現在白天還有在工作嗎妮可:有呀己○○:還是在做保養品妮可:恩…可是快要收了己○○:為什麼妮可:因為…我想要好好的專心賺一筆錢,要不然將來太累了,
對呀…晚上要兼差嘛,然後白天要跑客戶,變成我沒辦法平衡,有時候客戶會delay,對呀己○○:對啦…如果你這邊上班上到很晚的話早上起來還要做開
發的話真的很累妮可:恩己○○:你那是做哪一間的妮可: 克緹 己○○:克緹喔…克緹好做嗎…克緹很…妮可:就是不好做…就是不好做,所以才想要收起來己○○:我認識克緹的老闆…妮可:啊己○○:我認識克緹的老闆…妮可:這樣子…唉…克提喔…真的…如果你身邊還有朋友要進來
克緹,千萬不要奉勸…不要己○○:直銷怎麼會賺的到錢!直銷一定很難賺的到錢好不好!妮可:可以…可是你要熬…真的熬到很久,你要熬到最上頭你知
道嗎,你要靠你的下屬己○○:對呀妮可:我覺得…坦白一點啦,直銷講白一點就是老鼠會己○○:是呀妮可:對呀,就像老鼠會一樣,真的是己○○:我認識那克緹那個老闆…克緹那個老闆他還有做車子你
知道嗎?法拉利妮可:對…我有聽過己○○:對呀,我認識他呀,我看他每天這樣子…穿的瞎啪瞎啪
…我就想…哇那那些下面幫你跑的人應該很累吧妮可:真的是己○○:你們這是算50分鐘還是1個小時妮可:40分鐘己○○:40分鐘妮可:對40分鐘己○○:那等下如果你出去的話都不要講妮可:不會啦…我都說了…那天我都沒有講了附件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門號)自99年2月25日起至同年3月11日止使用原告所有A手機之情形
1.99年2月25日18時8分8秒發話18秒,受話人0000000000號
2.99年2月25日18時24分12秒發話10秒,受話人0000000000號
3.99年2月25日18時31分25秒受話76秒,發話人0000000000號
4.99年2月25日18時36分51秒受話41秒,發話人0000000000號
5.99年3月4日18時50分48秒發話21秒,受話人0000000000號
6.99年3月4日19時1分20秒受話96秒,發話人0000000000號
7.99年3月11日20時52分11秒發話22秒,受話人0000000000號
8.99年3月11日20時53分19秒發話127秒,受話人0000000000號
9.99年3月11日20時55分49秒受話47秒,受話人0000000000號
10.99年3月11日20時57分52秒受話23秒,發話人0000000000號
11.99年3月11日20時58分42秒受話55秒,發話人0000000000號
12.99年3月11日20時59分57秒受話19秒,發話人0000000000號
13.99年3月11日21時8分26秒受話16秒,發話人0000000000號
14.99年3月11日21時9分7秒受話31秒,發話人0000000000號
15.99年3月11日21時10分46秒受話17秒,發話人0000000000號
16.99年3月11日21時15分41秒受話11秒,發話人0000000000號
17.99年3月11日21時22分3秒發話24秒,受話人0000000000號
18.99年3月11日21時22分52秒受話55秒,發話人0000000000號
19.99年3月11日21時24分31秒發話14秒,受話人0000000000號
20.99年3月11日21時26分20秒受話38秒,發話人0000000000號
21.99年3月11日21時27分26秒受話32秒,發話人0000000000號
22.99年3月11日21時28分52秒受話23秒,發話人0000000000號
23.99年3月11日21時43分32秒受話18秒,發話人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