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復佐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施用時間集中於民國97、98年間,顯見受刑人有濫用毒品成癮之傾向,此類行為偏差允宜多予矯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待之,是本院依受刑人犯罪之性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2月8日│97年8月25日晚間11時許│98年9月19日││││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688號│98年度毒偵字第2471號│98年度毒偵字第480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518號│98年度審易字第1148號│99年度壢簡字第270號││實├──┼───────────┼───────────┼───────────┤│審│判決│98年10月12日│98年10月16日│99年2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518號│98年度審易字第1148號│99年度壢簡字第270號││判├──┼───────────┼───────────┼───────────┤│決│確定│98年11月9日│98年11月9日│99年3月29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