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6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石克臺 被告 安登 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田維 瀚被告劉 厚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捌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安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登公司)登記址及被告 田維瀚劉厚聿 (下與被告安登公司合稱本件被告)之住居所經受僱人即管理委員會收受或寄存送達,均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安登公司於民國109年9月29日起,陸續與其簽署約定書及借據,向其借貸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共4筆借款,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率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附表各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日、到期日、應給付利息及應給付違約金欄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1、編號4利息部分,本係第一段自各該借款日起分別至110年6月30日、
111年6月30日止,均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碼年息0.9%計付,第二段則各自110年6月30日、111年6月30日起分別至114年9月29日、116年2月11日止按原告公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89%機動計算(現均計為2.48%),如附表編號2、編號3利息部分則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
0.575%計付(現均計為2.17%);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借款約定自借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借款則約定自借款日起算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而僅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且利息按月計付,並全約定倘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復加計如附表各編號尚欠本金欄所示本金以如附表應給付違約金欄所示計算之違約金。嗣被告安登公司於111年2月10日邀同被告田維瀚、劉厚聿擔任伊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約定書及保證書,約定被告田維瀚、劉厚聿就被告安登公司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限額內,就安登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均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安登公司祇繳付本息分別至112年
6月29日、112年6月11日、112年8月11日、112年6月11日止,如附表所示債務全喪失期限利益,迄仍積欠如附表各編號尚欠本金、以各該本金就如附表應給付利息及應給付違約金欄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又被告田維瀚、劉厚聿既為被告安登公司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收件回執與信封、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原告新臺幣存款利率表、郵局全部利率資訊查詢(以生效日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45頁、第57頁至第106頁),並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頁至第123頁),足認原告上揭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本件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並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尚欠本金借款日到期日應給付利息應給付違約金1500,000325,007109年9月29日114年9月29日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8%計算。自112年7月30日起至113年1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2950,000890,627110年3月11日115年3月11日自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7%計算。自112年7月12日起至113年1月1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350,00044,037110年3月11日115年3月11日自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7%計算。自112年9月12日起至113年3月1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3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4500,000458,336111年2月11日116年2月11日自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8%計算。自112年7月12日起至113年1月1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總計1,71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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