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43號原告 陳春長 被告 何明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9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古御詩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