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07號原告 陳麗紅 被告 童嘉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姚念慈
法官賴政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