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繼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補字第249號聲請人劉○萱住新竹縣○○市○○○街○段000號14兼法定代理人劉○誠法定代理人林○如聲請人劉○文聲請人劉○君聲請人劉○妤聲請人朱○南聲請人朱○欽聲請人林○○娥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宋○貞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