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務人 田中植田啟昌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林映蒨 即田啟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田啟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零玖拾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六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4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9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41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0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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