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54號原告 盧天濤
盧瑞麟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法扶律師被告 盧漢鴻
盧明明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被告 曾凰恩 法定代理人 盧滋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兩造間101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據以主張本件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前提為98年度家訴字第214號民事判決所認定扣除必要之遺產管理費用後之遺產總額所計算出之特留分數額,因原告認被告有侵害其特留分,故據該判決而為本件請求。惟該民事判決尚未確定,目前於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於該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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