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187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蔡有為
被 告 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2月26日起向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行動電話服務(門號
0000000000),截至102年10月31日止,尚欠原債權人遠傳
電信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
)25,081元,嗣經遠傳電信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行動
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債權讓與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
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雙掛號寄發回執
、門號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等件為證,被告雖抗辯該項
債務已經清償云云,然未舉證以實其說,尚無可採,原告之
主張,自堪採信。
二、從而,原告依據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債權讓與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