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18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吳昶毅
被 告 毛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