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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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簡字第16號
原   告 癸○○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振福 律師
被   告 子○○
      丑○○
      辛○○
      丙○○
      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被   告 壬○○
      己○○
      丁○○
      戊○○
      庚○○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楊明月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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