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簡字第16號
原 告 癸○○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振福 律師
被 告 子○○
丑○○
辛○○
丙○○
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被 告 壬○○
己○○
丁○○
戊○○
庚○○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