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504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