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智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智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七六四號),被告對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認罪之答辯,爰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拾肆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一)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二)犯罪事實欄一第八行更正為「散布或意圖散布而持有」,第九行更正為「即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犯意」,第十二行更正為「Z0000000000」,第十五行至第十七行更正為「嗣為警在網路巡邏發現,並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十一時十五分許,在臺中縣○○鄉○○路與環中路口,為警喬裝買主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十四片」,(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一行補充更正為「㈠被告乙○○之自白及證人 陳文銓 之證述」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罪。起訴書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一項之罪,容有誤會,惟此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本案被告係因警在網路上搜尋查悉,由警佯裝買家相約見面查獲,進而扣得盜版光碟,其行為應僅止於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光碟,尚未予以散布,起訴書認被告所為構成同條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尚非允洽,然該罪名因與本院前揭認定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罪屬同一條項,僅罪名有異,本院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又被告以單一持有行為,侵害告訴人日商任天堂公司等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罪。爰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危害我國形象非淺,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盜版遊戲光碟數量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其所受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惟被告任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仍深知戒惕,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按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關於緩刑之諭知,應逕以判決時之規定處斷),諭知被告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六十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期能使被告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十四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遊戲軟體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片)││├──┼──────────┼──┼─────────┤│1│CIRCUSGAMES│1│日商任天堂公司│├──┼──────────┼──┼─────────┤│2│MARIOKART│1│日商任天堂公司│├──┼──────────┼──┼─────────┤│3│SPONGEBOBSQUAREPANT│1│日商任天堂公司│├──┼──────────┼──┼─────────┤│4│突擊FC大戰│1│日商任天堂公司│├──┼──────────┼──┼─────────┤│5│樂高星際大戰武林大會│1│美商ACTIVISION公司│├──┼──────────┼──┼─────────┤│6│WII-FI對應精選桌上遊│1│日商任天堂公司│││戲│││├──┼──────────┼──┼─────────┤│7│實況野球決定版│1│KONAMI公司│├──┼──────────┼──┼─────────┤│8│越南大戰決定版│1│日商SNK公司│├──┼──────────┼──┼─────────┤│9│音速小子與黑暗騎士│1│日商SEGA公司│├──┼──────────┼──┼─────────┤│10│激鬪忍者大戰2│1│日商TAKARATOMY公司│├──┼──────────┼──┼─────────┤│11│戰國BASARA2英雄外傳│1│日商CAPCOM公司│├──┼──────────┼──┼─────────┤│12│實況野球大聯盟│1│KONAMI公司│├──┼──────────┼──┼─────────┤│13│ノオラシエイ│1│日商任天堂公司│├──┼──────────┼──┼─────────┤│14│リタ-ニズ│1│日商任天堂公司│└──┴──────────┴──┴─────────┘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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