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0159號),及請求併案審理(98年度偵字第1083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犯罪事實第7行「於不詳時地,以不詳代價」,更正為「
於98年1月21日後之不詳地點」。
2聲請書中關於「合作金庫龍潭分行」之記載,均更正為「
合作金庫士林分行」。
3本件犯罪事實尚有:
被害人 郭力豪 於民國98年1月30日因誤信詐騙集團刊登不
實之衛星導航系統拍賣廣告,受騙匯款新台幣(下同)62
00元到被告的合作金庫士林分行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4犯罪事實之證據尚有:
A被害人郭力豪於警詢時之陳述。
B國泰世華銀行ATM轉帳明細表、被告在合作金庫士林分
行於98年1月21日開戶之資料、交易明細表、網頁列印
資料。
二、被害人郭力豪受騙於98年1月30日匯款6200元到被告合作金
庫士林分行帳戶之事實,與本件起訴事實為一罪關係(已據
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55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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