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448號債權人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俊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公司設立於臺北市萬華區,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
區,非本院管轄,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