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陳子龍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
複代理人 孫薏茹
被告 呂許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豐簡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非經一定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楊嵎琇
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